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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4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 ,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 , ,   ?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变更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    —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    》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    》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 ,  :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 》。。 第九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 :  :  :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 ?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  《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   ?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 ?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