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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  :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    《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变—更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 :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  :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 《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 第九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 :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 【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   ?。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