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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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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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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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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 ?。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 ,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 ,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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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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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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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 ?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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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变更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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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 》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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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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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 : , ,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 ,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 :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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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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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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