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4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 ?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 ,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 ?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 ?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变?更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
?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
《第九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 ?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
—
《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 ?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
》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