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
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四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计划、经济、土管、环保、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防、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利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