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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经:营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供热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    (三)达】不,到,供热服务标准和要求!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 (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   ? (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   —  (?七)擅自停业、【歇业的;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单【位及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在?。距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以内从事影响供】热管网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 ,。(二)?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未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给予相应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   ?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将《自有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  (四)擅自【在用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或增加《用热面积责令限期】拆除: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五)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给予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热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按供热合同【约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用:户逾:期仍不?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可采取加!装或关闭阀门等【限,热或停热措施—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所欠费用!。 第五十九条 】妨碍供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供—热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 月30—日止原衡水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001〕第1】5号令)中“供【热,管理”部分内容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