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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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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经】营,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供!热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 (?三)达不到供热服】务标准和《。要求的;
【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 , (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
】(七)擅自停业【、歇:业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单位及】。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在距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以内从事影响!供热管网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 (二)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未:。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给予相应!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将,自有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 (?四)擅自在用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或增:加用热?面积责令限期—拆除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 (:五)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给予】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热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按供—热合同约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用户逾》期,仍不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可采取加装】或关:闭阀门等限热或【停热措施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所欠费《用
?第五十九条》 妨:碍供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供热?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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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 —月3:0日止原衡》水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001〕—第15号令)中“供!热管理”部》分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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