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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经营—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供】热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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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 (》三)达不到供热服务!标准和要求的—。;
》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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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
】。 : (七)《擅自停?业、歇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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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单位及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在距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以内从事影!响供热管网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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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未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给予相应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 ,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将】自有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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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在用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或》。增,加用热面《。积责令限期拆除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 (五《),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给】。予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热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按供热】合同约?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用》户逾期仍不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可!。采取:加,装,。或关闭阀门等限【热或停热措施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所欠《费用
第五十九】条 妨碍供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供热【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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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 月30日止原】。衡水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00?1〕:第,15号令)中“供】热管理”部分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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