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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经营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供》热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擅自将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     (三【)达不到供》热,。服务标准和要求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 (: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     (】七):擅自停业、歇业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单位?及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在距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以内从?事影响供热管网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   ?(二:。),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未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给予相应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将自有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     (四)】擅自在?用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或增加》用热面积责令限期拆!。除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  (五)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给予: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热】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按供热合同—约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用户逾期仍!不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可采取?加装或关闭阀门等】限热或停热措施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所欠费用【 第五十九条 妨!碍供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供热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 月30日止原!衡水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00】1〕第15号令)中!“供热管《理”部分内容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