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验收
9.0.1 系统竣工后要进行验收,以检验系统是否合格,能否正常发挥其功能。若系统验收不合格,则不能投入使用,否则发生火灾后,灭火系统可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导致火灾损失增大。因此,从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角度考虑,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9.0.2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
9.0.3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应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需要做的两项工作之一,即软件验收。
9.0.4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要求,隐蔽工程要在隐蔽前验收合格,所有质量控制资料要合格。另外,规范了编制本规范表格的基本格式、内容和方式。
9.0.5 本条规定了验收合格后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以便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9.0.6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中对管道、阀门及支、吊架的验收作了普适性规定,因此,这些组件的验收还要符合这两个规范的有关规定。
9.0.7 系统灭火不成功的因素中,供水中断是主要因素之一。利用天然水源作为系统水源时,除水量要符合设计要求外,水源要无杂质,以防堵塞管道、喷头。对于个别地方,用露天水池或河水作临时水源时,为防止杂质进入消防水泵和管网,需在水源进入消防水泵前的吸水口处设有自动除渣功能的固液分离装置,而不能用格栅除渣,因格栅被杂质堵塞后,易造成水源中断。
9.0.8 动力源、备用动力源和电气设备的可靠性关系到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符合设计要求是必须的。
9.0.9 本条的目的是检验消防水泵的实际操作性能。
9.0.10 雨淋报警阀是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关键组件,验收中常见的问题是控制阀安装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不便操作,有些控制阀无试水口和试水排水措施,无法检测报警阀处压力、流量及警铃动作情况。
警铃的设置位置要靠近报警阀,使人们容易听到铃声。距警铃3m处,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小于0.05MPa时,其警铃声强度不应小于70dB(A)。
9.0.11 本条规定的验收内容是根据已安装的水喷雾灭火系统通常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
9.0.12 喷头的验收要保证喷头的规格、型号、空间布置等满足设计要求,并需要根据喷头的实际安装总数核查其备用量。
9.0.13 凡设有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地方均需进行充水试验,以防止回阀方向装错。另外,通过试验,检验通过水泵接合器供水的具体技术参数,使试水装置测出的流量、压力达到设计要求,以确保系统在发生火灾,需利用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能达到控火、灭火目的。验收时,还需要检验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位置是否正确,使用是否方便。
9.0.14 本条规定旨在检验系统的整体性能。
9.0.15 本条规定主要是检验喷头的喷水性能。
9.0.16 本条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判定标准相同,是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工程公司、建设方在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为满足消防监督、消防工程质量验收的需要而制订的。参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产品标准,把工程中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依据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主要功能影响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轻微缺陷项三类;根据各类缺陷项统计数量,对系统主要功能影响程度,以及国内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几方面因素来确定工程合格判定条件。
9.0.17 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需要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