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19-2014 建标库

6  操作与控制

6.0.1  本条规定的控制要求,是根据系统应具备快速启动功能并针对凡是自动灭火系统应同时具备应急操作功能的要求规定的。

    自动控制方式须设有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器发出火灾信号,并将信号输入控制盘,由控制盘再将信号分别送给自动阀、加压送水设备,并自动喷洒水雾。

    水喷雾灭火设备控制阀门的开闭,除自动外,还必须能手动操作。这里所说的手动操作,不是用人力,而是用机械、空气压力、水压力或电气等。

    对三种控制方式解释如下:

    自动控制:指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探测、报警部分与供水设备、雨淋报警阀等部件自动联锁操作的控制方式;

    手动控制:指人为远距离操纵供水设备、雨淋报警阀等系统组件的控制方式;

    应急机械启动:指人为现场操纵供水设备、雨淋报警阀等系统组件的控制方式。

    对第3.1.2条规定响应时间大于120s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由于响应时间相对较长,可以仅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控制两种方式。

6.0.2  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其配套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执行。

6.0.3  本条对传动管的设置作了要求:

    1  本款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火灾信号能够迅速传递给控制设备,保证系统的响应时间。    

    2  对于电气设备,若采用液动传动管,火灾时,传动管喷头喷出的水流不具备电绝缘性,易引发其他事故,在平时发生滴漏等情况时,也可能会导致电气短路引发事故。因此,规定电气火灾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

    3  为防止寒冷地区传动管结冻,作此规定。

6.0.4、6.0.5  液化烃储罐,甲B、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着火时,除对着火罐进行冷却外,还需对相邻罐进行冷却,需要同时冷却的相邻罐在本规范第3.1节有详细规定。

6.0.6  水喷雾灭火系统分段保护输送距离较长的皮带输送机,将有利于控制系统用水量和降低水渍损失。皮带输送机发生火灾时,起火区域的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应动作。在输送机构停机前,引燃的皮带或输送物将继续前移并可能移至起火区域下游防护区,因此,用于保护皮带输送机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其控制装置要在启动系统切断输送机电源的同时,开启起火点和其下游相邻区域的雨淋报警阀,同时向两个区域喷水。

6.0.7  为了增加系统的可靠性,防止系统发生误喷,规定系统报警应采用两路独立的火灾信号进行联锁。但对于误喷不会对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的系统,如有油罐的冷却系统,采用单独一路报警信号进行联动也是可行的。

    本次修订,增加了变压器绝缘子升高座孔口设置水雾喷头的要求,水雾喷向升高座孔口时,会有部分水雾喷向高压套管,因此,为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系统发生误喷,规定对于采用两路相同火灾信号系统,宜和变压器的断路器进行联锁,当系统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和断路器的信号后再开始喷雾。

6.0.8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控制设备的功能要求。监控消防水泵、雨淋报警阀状态将便于操作人员判断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系统的备用状态是否正常。

6.0.9  本条实际上是规定了系统的供水泵采用双动力源,并给出了双动力源的组配形式。在电力供应可靠的情况下,电动泵可靠性高、启动速度快,而柴油机泵启动时间较长,当系统响应时间要求较短时,全部采用柴油机不能满足响应时间的要求,因此,本条第3款主要是针对一些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而言的。关于供电系统的负荷分级与相应要求请参见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设置柴油机比设置柴油发电机经济、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