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给水
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用水可由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或天然水源供给,也可由企业独立设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给;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求。
5.1.2 系统的消防泵房宜与其他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消防泵房的规定。
5.1.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系统中可能产生冰冻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5.1.4 当系统设置两个及以上雨淋报警阀时,雨淋报警阀前宜设置环状供水管道。
5.1.5 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的进、出水管应增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增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的进、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
5.1.6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2 四周应设置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7m;
3 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0.6m。
5.1.7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设有排水设施。
5.1.8 消防水池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