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喷头与管道布置
3.2.1 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水雾喷头特性,按本规范第7.1.1条和第7.1.2条计算确定。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直接喷向并覆盖保护对象,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水雾喷头。
3.2.2 水雾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的规定。
3.2.3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3.2.4 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当按菱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7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水雾锥底圆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水雾锥底圆半径(m);
B——水雾喷头的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m);
θ ——水雾喷头的雾化角(°)。
3.2.5 当保护对象为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压器绝缘子升高座孔口、油枕、散热器、集油坑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2 水雾喷头之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应满足水雾锥相交的要求。
3.2.6 当保护对象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时,水雾喷头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
3.2.7 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雾喷头的喷口应朝向球心;
2 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应相接;
3 当球罐的容积不小于1000m3时,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宜相接,但赤道以上环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6m;
4 无防护层的球罐钢支柱和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3.2.8 当保护对象为卧式储罐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完全覆盖裸露表面,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也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3.2.9 当保护对象为电缆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完全包围电缆。
3.2.10 当保护对象为输送机皮带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完全包络着火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和上行皮带上表面。
3.2.11 当保护对象为室内燃油锅炉、电液装置、氢密封油装置、发电机、油断路器、汽轮机油箱、磨煤机润滑油箱时,水雾喷头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顶部周围,并应使水雾直接喷向并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3.2.12 用于保护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储罐和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的冷却水环管宜沿罐壁顶部单环布置,当采用多环布置时,着火罐顶层环管保护范围内的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按本规范表3.1.2规定的2倍计算。
2 储罐抗风圈或加强圈无导流设施时,其下面应设置冷却水环管。
3 当储罐上的冷却水环管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弧形管段时,各弧形管段间不应连通,并应分别从防火堤外连接水管,且应分别在防火堤外的进水管道上设置能识别启闭状态的控制阀。
4 冷却水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
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锈渣清扫口距罐基础顶面应大于300mm,且集锈渣的管段长度不宜小于300mm。
3.2.13 用于保护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和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系统,其立管与罐组内的水平管道之间的连接应能消除储罐沉降引起的应力。
3.2.14 液化烃储罐上环管支架之间的距离宜为3m~3.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