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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    》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 , 第四【条, 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 《 第五?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第八条 城乡【排水规划应当—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排—水规划 《 第九!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上限    !。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 《 ? ,   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 第十条 !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庄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   毗邻城—镇、靠近城镇污水管!道的村庄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道;其他!村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予以指?导 :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确定— 《 第十一条 !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在【污,水管道到达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 第十五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第十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七条 【 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根据—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标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 《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第十《。九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 第二十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的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窨井—的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养护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维护【运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及时!报告维护运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维护运?营单位报告 【  ?   排水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内部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的养护和维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三条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 , 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因暴?雨发生?险情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强化排涝】。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直径:。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 :     (二】)直径不满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 【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单位未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