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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 (2014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    》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 — 第四条 》 ,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 第五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八条 城—乡排水规《划应当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排水规划 】 , ? 第九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上限】 《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 , ,。 , ,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  !   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十条 》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庄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   毗邻城镇、】。。靠近城镇污》水,管道的村庄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道》;其他?村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予以指【导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确定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 , 第十【三条 ?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四条 在污水管道!到达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 :第十五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第【十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七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 , : 第十八条 】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根据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标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第十九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第二十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的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窨井的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养?护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维护运《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及,时报告维护运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维护运营单位报!。告 《     排—水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内部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的养护和—维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三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  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因】暴雨发生险情—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强化排涝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     (】一)直径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 》     —(,二,)直径不满》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 — ?。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单位未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