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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 (201【4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 , ,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 第四条! 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第六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 ?第八条 城乡【排水:规划应当《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排水》规划 ? 第】九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上限 】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   》 ,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     】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 第《十条 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庄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  毗邻城镇、靠近!城镇污?水管道?。的村庄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道;其他》村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予以指?导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 在污水管道到达】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 , 第十—五,条 :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第十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七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 :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根据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标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 第十九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第二》十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的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一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窨井的《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养护: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维护?运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及时?报告维护运》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维护运营【单位报告 【。     排水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内部—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的养护和维!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   ? 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  :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因暴:雨发生险情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强化!排涝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  :   (一)直径】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 !    (二)【直,径,不满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 !。。   《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单位未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