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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 (2014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   《 ,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 —。第四条 《 ,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八:条 城乡》排水规划应当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排水【规划 ? ? 第九—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上?。限, :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 —   《。  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 《 第十条 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庄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     毗【邻城镇?、靠近城镇污水管】道的村庄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道—;其他村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予以指导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确定 ! 第十一条 【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四条 在】污,。水管道到《达,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 , ,  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 第十!。。五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 ? 第十六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七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 ?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根据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标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第十!九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第二十条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的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窨井的《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养护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维护运—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及时》报告维护运》。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维护运营单位!报告 ?     排水!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内部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的养护!和维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三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    《 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因暴雨发生》险情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强:。化排涝?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     (一)】直径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  》   (二》)直径?不满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  》 , ,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单位未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