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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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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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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 第四条 》。 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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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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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 :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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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乡》排水规划应当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排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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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上限
!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 》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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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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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庄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 毗【邻,城镇、靠近》城镇污水管》道的村庄《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道!;其他村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予以【指导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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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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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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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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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污水管道到达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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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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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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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根据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标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
《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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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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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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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的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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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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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窨井的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养护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维护运—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及时报告维》。护运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维护运营】。单位:报告:。
【 排水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内部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的《养护和维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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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 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因暴雨发!生险:情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强化排涝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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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 (一)直!径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
— (二)直径不!满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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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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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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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单—位未: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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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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