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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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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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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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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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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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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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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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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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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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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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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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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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乡排水规划应当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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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排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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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上限
!。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
!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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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庄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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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邻!城镇:、靠:近城镇污《水管道的村》庄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道;其他村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予以指《导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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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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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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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污水管道】到达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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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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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七: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十八条《 ,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根据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标《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第十九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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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的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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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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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窨井《的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养护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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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维护《运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及时报!。告维护运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维护运营单【。。位报告
!。 排水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内部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的养护和维【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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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 ?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因暴雨发生!险情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强?化排:涝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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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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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直径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
! ?。 (《二)直径《不满: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
!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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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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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单位》未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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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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