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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 第四条 !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 第五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    《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八条 城乡排水!规划应当《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排水规划 ! : 第九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上限   !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 】     【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 ? 第十条 【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庄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   《 , 毗邻?城镇、靠近城—镇污水管道》的村:庄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道;其他村【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予以:指导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确定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在污水管!道到达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 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 , , 第十五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第十六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根据—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标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 第【十,九,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第【二十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的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窨,井的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养护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维?护运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及时【报告维护运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维护运营单位!报,告    】 排水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内部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的!养护:和维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三【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  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因暴雨】发生险情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强化排涝】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 , (一)直》径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     !(二)直径不满【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 ?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单位未》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