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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 (?2014《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 【第四条 》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 , :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 ?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八条! 城乡排》水规划应当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排水规划 【 《 第九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上限 《   》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    《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   !  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 《 第十》条 ?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庄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     【毗邻城?镇、靠?近城:。。镇污水?管道的村庄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道;》其他村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予?以指导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确定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在污水管道到—达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 》 第十五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 第十六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七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 :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根据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标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 —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 《 第十九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第—二十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的,。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 ,住宅小区内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窨井!的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养,护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维护运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及时报告维护运【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维护运—营单位报告 】。。     》。排水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内部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的养护和【维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三条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 :    《。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因暴雨发【生险情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强》化排:涝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二十四条 ! ,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 ,。   (一)—直径: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 , , ,     (二)】直径不满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 :  《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单位未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