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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 ,  :。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 :。第四条 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 《 ,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 ,。  : ,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 :  :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八条 《 城:乡排:水规划应当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排水规划! 【 第九条 》 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上限 !  :  :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 《。     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十条: 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庄?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     毗邻城镇!、,。靠近城镇污水管道】的村庄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道;其他村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予以指】。导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确定 【。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 : , 第十三条 】。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 在污水管道到达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 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 第十五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 :第十: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七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 第十】八条 ?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根据—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标《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第十九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第—二十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的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 住:宅小区内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窨井的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养!护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维护运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及时!报告维?护运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维护运营单位报告!    【 排水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内部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的】养护和维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二十三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     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因暴【雨发生险《情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强化排涝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     (一)!直径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  !   (《二)直径《。不满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 ?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单位未》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八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