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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 (《20:1,4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第四条? 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 ,。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八—条 :。 城乡排水规划应】当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排水规划 【 第九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上限《 ?  :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 —     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 : 第十条》 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庄?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  毗邻城》镇、靠近城镇污水】管道的村《庄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道;其他》。。村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予以指导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确》定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 ,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在污水管道》。。到达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 第十五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第十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七条 】 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 —。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根据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标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 第十九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 —。。 第二十《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的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 住宅小区内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窨井】的,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养护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维护运》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及时报告维护运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维护运营单位】报告 —    排》水,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内!部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的养护和维》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三条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  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  《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因暴雨发生—险,情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强化排涝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 《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   ?(一)直径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 :  ?   (二)直径不!。满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    】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  :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单】位未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