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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2006年9—月21?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0【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    》 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使?用期满的《应当:封闭确?需开采地《下水源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   《 , ?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它【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投资》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标准 【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须出户安装》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通往!用户第一分》支阀门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公】共专用等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提出【建设、?维修、?改造计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 《 ,    《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抢修】对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 第二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须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协—议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履行协?。议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相邻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配合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二)擅自拆卸、【启封计费量水表【; 》   ?。 (:三,)在水门井》、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线; 《 :    《 ,。(四)擅自启—动、:拆卸、挪动供—水设施; 】   (五)盗】窃、损毁《取水、供水及其【附,属设施; 】   《(六)在输水—管,道,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七)其?。他管线占压供水管】道;   】 (八)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上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或装饰物】内,; 《    (九【)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四,章 城市供水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服务【标准并予以公布服】务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 (二《。)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 《 ,。。    (三【)维修及时率; 】   》 :。(四)抄表准—确率;? , :   ? ,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实施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 因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对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有异议的有权向供!水、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五章 城市用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    (二)用!水性质;《 ,    (三!)生产规模; !  :  (四)每日或!。月用水?量;   】 (五)节水措】施; 《    (六)!。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    — (七)《其他:与,用水:。有关的资《料   【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 ,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户搬迁【、停:止用水、改变用水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设?有蓄水池、》游泳池和浴池—的,单位应当错开—用水高峰时间蓄【水锅炉应当配—有24?小时补?给量的贮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  !。  ? :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新安装【的水表应当进行首】次,检,定使用中的水—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价格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 供《水企业?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后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    》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第四十二条 用】。户须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费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水费交纳通知书【30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止供水—  》  : ?供水企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用,户提出校验》水表应当与校验【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示值】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正负误》差,率办理减、》补交水?。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技术规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X时!间X水价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1》8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1】。小时非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 【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及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 (二)》在水表前取水;【 ?   ?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 ?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补交水费》;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六》)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阻?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