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 2006》年9月21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0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    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 ?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使用期满】的应当封闭确—需开采地下水—源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   ?。 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它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投资 !  :  :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标准! :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须出户安】装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 :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通往用户第一】分支阀门《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公共!专用等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提出建—设、维?修、改?造计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 【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抢修《对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须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协议 —   》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履行协议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相邻》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配合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二)—擅,自拆卸、启封计费量!水表; 《 :    (三)】在水门井、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线; 】    —(四)擅《自启动?、拆卸、挪》。动供水设施; 【    — (五)盗窃、【损毁:取水、?。供水及其附属设【。施;   】 (六)》在输水管道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七】)其:他管线?占压:供水管道; 【    (八】)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上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或装饰物内!;  —  (九》)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四章 城市】供,。水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服务标准并予以!公布服务《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  :。  (二)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 —    (三!。)维修?及时率; 》    【。(四)抄表准—确率:; 》  :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实】施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 : , 因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对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有异议的有权】向供:水、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五章 城市用】水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   ? (二)《用水性质; 【    (三)!生产规模; 】    (四【)每日或月用—水量;  】  (五)—节水措施; ! ,。 , :(六)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    (【七):其他与用水有关的】资料    !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户:搬,迁、停止用水、【改变用水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设有蓄水池、游【泳池:和浴:池的单?位应当错开用水【高,峰时:间蓄水锅炉应当配】有2:4小时补给量的贮】水设:施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   【 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新安装的水表应当进!。行首次检定使—用中的?水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价格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 : 供水企业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后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  《  :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 :。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 :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用户须!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费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水费【交纳通知书3—0,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止供水   ! , 供水企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用《。户提出校验》。水表应当与》校验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示值》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正负误—差率办理减、补【交,水费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    —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技!术规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X时间X】水价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18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1小:时,非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 — ,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及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二)《在水表前取水; 】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    《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补交—水费;   【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六)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阻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