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3号)
【
2《006?。年9月21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
》
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
,
—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
第七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使用期满的!应,当,。。封,。闭确需开《采地下水《。。源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
,
】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它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投资
】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标准《
: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须出户安【装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通往用户第】一分支?阀门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公共:。。专用等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提出建设、维修、】改造计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
—
》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抢修对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须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协议
【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履!行协议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相邻】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配,合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二)擅自拆卸、启】封计费量水表; 】
【(三)在水门井、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线?;,
】。(四)擅自启—动、拆卸、挪动供水!设施;
【
(五—)盗窃、损毁取水】、供:水及其附《属设:施;
— ,。
(六)在【输,水管道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
,
(七—)其他管线占压供】水管道;
【
(八【)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上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或装饰!物,内;:
》。
:
,(,九):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四章 》城市供水服务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服务标准并予以公布!服务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二)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
】
(三)》维修及时率;—
—
(四《)抄表准确》率;
— ,。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实施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
?
因【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对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有异议—的有权向供水、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城市用水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
(二)用水性【质; ?
》
:(三)?生,。产规模;
】
《(四)每日或月用】。水量;
】
(五)—节水措施;
!
(六)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
》
(七)其他与】用水:有关的资料
】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户搬【迁、停?止用水、改变用水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设《有蓄:水池、游泳池和浴池!的单位?应当错开用水高峰时!间,蓄水锅炉《应当配有《24小时补给量的】贮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
!。 , 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新安装?的水表应《当进行?首次检定《使用中的水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价格《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
—供水企业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后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
: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第四十—二条 用户须—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费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水费交纳通!知书30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止供】水
! 供水企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用!户,提出校验《水表应?当与校验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示值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正负误差】率办理减、补交水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技术》规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X时间X水价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1—8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1小时?非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 【。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及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二)】在水表前取水—;
【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 ,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
? ,。。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补交水费【;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六:)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阻【。。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