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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  2006—年9月21》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6》年12月10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 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使用期《满的:应当封闭确需开【采地下水源》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 第十二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    — ,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它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投资 — ,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标:。准 :    —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须出户?安装: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通往用户第》一分支阀门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公共专《用等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提出建【设、维修、改造计】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 !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抢?修对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须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协议 —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履?行协议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相邻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配《合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二)【擅自拆卸、启封计费!。量水表; —    (三)!在水门井、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线; 》    》 (四)《擅自启动、拆卸、】挪动供水《设施:; 》   ?。 (五?),盗窃、损毁》取水、?供水:及其附属《设施; 《  《  (六)在输】。水管道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 (:七)其他管线占压】供水管道《; 《 ,   (八)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上,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或装饰物—内;   】 (九)》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四章 城】市供:水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服务标准!并,予以:公布服务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  (二》)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 —   》 , (三)维修—及时:率; 《    (【四)抄表《准确率; 》   》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实施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  因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对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有异议的有权【向供水、《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城市】用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 , (二)用水性】质; ?    (三!)生产规模》; :    — (四)《每日:或,月用水量; 【 ,   ? (五)》节水措施《; ?    (六】)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七)?其他与用水有—关的资料 【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 ,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户】搬,迁、:停,止用水、《改,变用水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设有:蓄,水池、游《泳池:和浴池的单位应当错!开用:水高峰时间蓄水锅炉!应当配有24小时】补给:量的贮水设施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    】 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新安装的》水表应当进行—首次检定使用—中,的水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价格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   ? 《供水企业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后】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   《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用—户须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费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水费交纳通知书【30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止供水 — :    【供水企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用户提出校】验水表应当与校【验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示值》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正,负误:差,。率办理减、》补交:水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 技术?规,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X时间X水】价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18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1小时非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 】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及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二》)在水?表前取水;》 《 ,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补交!水,费,;  《 ,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六)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阻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