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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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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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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1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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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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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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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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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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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使用期满】的,。应当封闭确需开【采地:下水源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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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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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它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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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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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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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须【出户安?。装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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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通往用《户第一分支阀门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公共专!用等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提】出建设、《维,修、改造计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
!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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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抢】修对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须?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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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履:。行协议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相邻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配合】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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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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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拆卸、启!封计费量《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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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水门—井、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线!; : ,
(【四)擅自《。启动:、拆卸、《。挪动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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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盗窃:、损毁取水、供【水及其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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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输水管道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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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管线《占压供水管道;【
【
(八)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上》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或装】饰物内;
【
(九)】。。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供水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服【务标准并《。予以公?布服务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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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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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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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修及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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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抄表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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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实【施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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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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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对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有异?议的有权向》供水、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城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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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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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水性质;《
】。。(三)生《产规模?; ?
》
(四)每》日或月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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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节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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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
—。
(七)其他与用】水有关的资料 】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户搬迁!、停止用水、—改变用?水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设有蓄水池【、游泳池和浴池的】单位:应当:错开用水《高,峰,时间蓄水锅炉—应当:配有24小时补给量!的贮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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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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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新安装的》水表应当进行首次检!定,使用:中的水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价格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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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企业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后!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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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用户《须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费】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水费交纳通知书30!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止供《。水
! , 供水?。企,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用《户提:出校验水表应—当与校验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示值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正负:误差率办理》减、补交《水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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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技术规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X时间X!水价: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1,8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1小时非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 !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及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二,)在水?表前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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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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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补,交水费?;
》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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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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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阻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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