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3号)
】2006《年9月21》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6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
》
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
—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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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使用期》满的应当封》闭确需?开采地下水源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
第:十二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
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
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它《。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投资
【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标准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须!出,户安装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通往用户第一【。分支阀门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公共专用等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提,出,建设、维修》、改造计《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
—
:
: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抢《修对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须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协议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履行【协议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相邻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配合?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
?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二)擅自拆卸—、启封计费量水表】;
】
(三)《在水门井、》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线;!
《
(四)【擅自启动、拆卸、】挪动供水设施;【
【
(五)盗窃、损】毁取水、供水及其附!。属,设施;
—
(六)在!输水管道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
(七】)其:他管线占压供水【管道:;
【
(八)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上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或装?饰物内; —
(【九)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供《水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服务标准并【予以公布服务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
(二—)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
】(三)维修及时率;!
—。
(四)抄表准确!率; 《
》。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实施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
因【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对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有异《议的有权向供—水、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城市用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
(二)用水!性质;
【
《(三:。)生:产规模;《
?
?
(?四)每日或》月用水量;
】。
(五【)节水措施; 】
—(六)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
(七)其他与用!水有关的资料 【
:
《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户搬迁、停止用水、!改,变用水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设有蓄水池】、游泳池和浴池【的单位应当错开用】水高峰?时间:蓄水锅炉应当—配有:24小时补给量的贮!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
》
》
, ,。 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新安!装的水表应》当进行首次检定【使用中的水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价格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
】 供水企业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后》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
?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
《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
—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用户须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费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水费交纳通》知,书30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止供水?
,
!供水企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用户提》。出校验水表应当【与校验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示值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正负误差率办—理减:、补交水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技术规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X》时间X水价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18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1小时非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及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
(《二)在水表前取水】; :
—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补交》水费:;
》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六)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阻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