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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2006《年9月2《1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0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   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   》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 第八?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使用期满的应当】封闭确需开采地【下水源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 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它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 :。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投资    !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标,准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须出:户安装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通往用户第一分】支阀门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公共专?用等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提出?建,设、维?修、改?造计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 【    — ,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抢修对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须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协:。议 ?  ?  :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履行协议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相邻!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配【合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二)擅自拆!卸、启封计费量水表!; 《   ? (三)在水门井!、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线; 】   (四)【擅自启动、拆—卸、:挪动供水设施;【  》  (五)盗【窃、损毁取》水,、供:水及:其附属设施; 【 , :。 ,  : (六)在输—水管道?。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 (七)其他【管线占?压供:水管道; 》。  《  (《。。。八)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上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或装饰物内; !    (九)】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供水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服务标准并予以公布!服务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    《。 (二)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  !  : (三)维修—及时率?; ?    (四)!。抄表准确率; 【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实施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  ?。  因—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对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有异议的有》权向供水、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城市!用,水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    》(二)用水性质【;    !。(三)?生,产规模; 】   (》四)每日或月用水量!;  —  (五》),节,水措施; 【    》(六)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  (七)其【他与用水有关的【资,料, 《  :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 :。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户搬迁、【停止用水、》改变用水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设有蓄水池!、游泳池和》浴池的单位》应当错开用水高【峰时间蓄水锅炉应当!。配有24《小时补给量的贮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 :    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新?安,装的水表《应当进行首》次,检定使用中的水【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价【格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 供水企【业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后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 ,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用户须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费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水费交纳通知书3!0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止:供水 ?    】 供水企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 第四十三条— 用户提出》校验水表应当与校】验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示—值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正负误差率办理【减、补交水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技?术规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X,时间X水《。价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18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1《小,时非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 !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及》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二)在水表前取【水;    !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 ?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 ,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补?交水费;   】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六)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阻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