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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 ,2006年9月【21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6—。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
?
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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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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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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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使》用期:满的应当封闭确需】。开采地下水源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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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
? ,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它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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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投资
【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标准
—。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须出户安装—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通往—用,户,第,。一分支阀《门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公共专—用等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提出建设、维修、改!造计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
—
》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抢修对—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须?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协议
】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履行协议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相邻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配合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
: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二!)擅自拆卸、—启封计费量水表; !
—
(三)在》水门井、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线; 【
(】四,)擅自启动、拆卸】、挪:动供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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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盗》窃,、损毁取水》、,供,水,。及其附属设施;【
—
(六)在输【水,管道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七》)其他管《线占压供水管道; !
【(八:)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上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或装饰物内【;
!(九)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供水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服务标准并予!以公布服《。务,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
(二)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
(!三)维修《及,时率;
!
(四)抄表准确!率;
【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实施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 :
》 因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对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有异议的《有权向?供水、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城市】。用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用水性质—; :。
(三!。)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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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日或月用】水量;
【
(》五)节?水措施?;
!(六)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
》(七)其他与用水有!关的资料 —
《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户搬迁、停止!用水、改《。。变用水?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设有蓄【水池、游泳》池和:浴池的单《。位应当错开用—水高:峰时:间蓄水锅炉应当配有!24小时补给—量的贮?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
:。
】 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新】安,装的水表应当—。进,行首次检定使—用中的水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价:格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
: , ,
》供水企业《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后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
,。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用户须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费】。。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水费交纳!通知:。书30?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止供水
!
,
:。 供水企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用户提出校验水】表应当与校》验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示值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正负误差率》办理减、补交水【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技术《规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X:时间X水《价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18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1小时非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及》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二?)在:水表前取水; 【
—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
? ,
,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 ,
?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补交水费;》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阻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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