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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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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
2》00:6年9月《21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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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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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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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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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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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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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使】用期:满,的应当封闭》确需开采地下水源】。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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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它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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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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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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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须出户《安装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通往用?户第一分支阀门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公共专用】等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提出建设、维—修、改造计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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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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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抢修对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须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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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履行《协,议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相邻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配合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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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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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二)!擅,自拆卸、启》封计费量水表; !
(三】。)在水门井、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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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启动?、拆卸、《挪动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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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盗】窃、:损毁取水、供水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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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输水管道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
:(,。七)其他管线占压供!水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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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上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或装饰物内; !
《
(九)—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供水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服务标【准并:予以公?布服务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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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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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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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修及时率;》
《
《(四:。。)抄表准确率;【
《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实施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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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 因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对—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有,异议的有权向供水】、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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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用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用水性质; !
(三】)生产规模;
!
(—四)每日或》月用水量; —
—
(五)节》水措施;
!
(六)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
(七《)其他与用水—。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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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户搬迁、停【止用水、改变用水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设有蓄水池、游】泳,池和浴池的单位应】当错开用《水高峰时《间,蓄水锅炉应当配有2!4小时补给量—的贮: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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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新安?。装的水表应当进【行首次检定》使用:中的:水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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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价格!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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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后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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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用户须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费》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水费】。。交纳通知书》。30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止供水
!。
【 供水企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用?户提出校验》水,表应:当与:。。校验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示值】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正负?误差:率办理?减、补交《水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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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X】时间X?水价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18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1】。小,时非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 !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及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二)在水《表前取?水;
!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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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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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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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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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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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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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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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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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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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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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补交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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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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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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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六!)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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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阻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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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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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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