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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  2006年9月!21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6【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 ,    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 ,   ?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使用期满的》应,当封闭确需开采地】下水源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 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它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投资 —    《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标准【 ,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须出户?安装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通往用户】第一:分支阀门《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公共—专用等?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提?出建设、《维修、改造计—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    !。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抢修对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须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协议!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履行协议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相邻】。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配合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 (二)擅自—拆卸、启封计费量】水表;? ,   》。 (?三)在水门井、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线; —   (四)擅自!启动、拆卸、挪动】供水设施; !   (》五)盗?窃、损毁取水—、供水及《其,附属设施; !   (六)在】输水管道《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 ,  (七)—其他管线《占压供水管》道; ?    【(八)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上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或装饰物内; !    (—九)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四章《 城市?供水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服务标《准并予以公》布服务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  :  (《二)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    ! (三)维修及【时率; —  :  : (四)抄表准【确率:;   【。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实施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 :   》 ,因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对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有?异议的有权向—供,水,、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城市用【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 ,   (二)用】水性:质; 》    (三)】。生产规模;》 :    》 (四?)每日或《月用水量; !  : (五)节—水措施;《 : ,  :  (六)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 , (七)其他与】用,水有关的资料 !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户搬迁、停止用水!、改变用水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设有蓄水】池、游泳池和—浴池的单位应当【错,开用水高《峰时间蓄《水,锅炉应当配有24】小时补给量的贮【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  【  》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新安—装的水表应当进行】首次检?定使用中的》水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价格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  供水企】业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后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 : ,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    《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用户《须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费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水费—交纳:通知书30》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止供—水, 《   》 供水企《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用【户提出校验水表应】当与校验《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示值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正》负误差率办理—减、补交水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技术规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X时间—X水:价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18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1小时非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及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   (二)在水!表前:取水; 【   ?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 ,。 ,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  :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补交水费;【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六)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阻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