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 ,2006年9月2】1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6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
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使用期满的应当封】闭确:需开采?地,下水源?。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
《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
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它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投!资,
,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标准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须出【户安装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通往!用户第一分支阀门】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公共专用等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提—出建设、维修、改】造计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
》 ,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抢修对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须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协议《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履行协议—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相邻: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配合—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二,)擅自拆卸、启【封计:费量:水表;
【
?
(:三)在水门井、【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线《。;
》
(四)【擅自:启动、?拆卸、?挪动供水《设施:。;
《
(五【),盗,窃、:损毁:取,水、供水及其附属】设施;
!
(六)在输水管!道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
(》。七)其他管线—占压供水《管道;
【
?
(八)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上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或装饰!物内;
!
:(九)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供水服务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服务标准并予以公】布,服务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
(二)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
!。
(三)维修及!时率;
—
(—四)抄表准确率; !
《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实施】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
,
— 因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对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有异议的有权向】供水、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城市用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
(—二)用?水性质;
】 :
(三)生产【规模;
—
《
(四)《每日或?。月用水量; —
(五!)节水?措施;?
(!。六,)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
:
《(七)其他》与用:水有关的资料 【。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户搬迁、停止用水、!。改变用水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
,第三十七条 设【有蓄水池、游泳【池和浴池的单位应】当,错,开用水高峰》时,间蓄水锅炉应—当配:有24小《时补给量的》贮,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
!
》 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新安装的水】表应当进行首次【检定使用中的—水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价格》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
— , 供:水企业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后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 :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
《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
第四十二条 【用户须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费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水?费交纳通知书—30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止【供,水
】
, , 供水企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用户?提,出,校验水表应当与【校验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示值?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正负:误,差率办理减、补【交水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规定计【收水费
】
技术规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X时间X水价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18?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1:小时非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及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二)在水《表前取水《;
】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产权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补交【。水费;
》 ,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六)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阻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