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钢筋加工
5.3.1 本条对不同级别钢筋的弯弧内径作出了具体规定,钢筋加工时应按本条规定选择弯折机弯头,防止因弯弧内径太小使钢筋弯折后弯弧外侧出现裂缝,影响钢筋受力或锚固性能。第4款规定“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纵向受力钢筋指箍筋弯折处的纵向受力钢筋,除此规定外,拉筋弯折尚应考虑拉筋实际勾住钢筋的具体情况。
5.3.2 本条规定的纵向受力钢筋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包括受拉光面钢筋180°弯钩、带肋钢筋在节点内弯折锚固、带肋钢筋弯钩锚固、分批截断钢筋延伸锚固等情况,本规范仅规定了光圆钢筋180°弯钩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其他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3.3 本条提出对箍筋及用作复合箍筋拉筋的弯钩构造的验收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即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规范中规定具有抗震等级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可按不小于135°弯折。本条中的设计专门要求指构件受扭、弯剪扭等复合受力状态,也包括全部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大于3%的柱。
5.3.4 本条规定了盘卷钢筋调直后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要求,所有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均应按本条规定执行。提出本条检验规定是为加强对调直后钢筋性能质量的控制,防止冷拉加工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
钢筋的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等。表5.3.4规定的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要求,是在上述标准规定的指标基础上考虑了正常冷拉调直对指标的影响给出的。
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
考虑到建筑工程钢筋检验的实际情况,当盘卷钢筋调直后的重量偏差不符合要求时不允许复检,本条还取消了力学性能人工时效的规定。
5.3.5 本条规定了钢筋加工形状、尺寸和允许偏差值及检查数量和方法。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已将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按最外层钢筋(箍筋)规定,此种情况下截面尺寸减两倍保护层厚度后将直接得到箍筋外廓尺寸,故本条将原规范的箍筋内净尺寸改为外廓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