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4-2015 建标库

1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0.2.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合格;

    2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  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10.1节的要求。

10.2.2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2.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3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

    4  混凝土、灌浆料试件的性能检验报告;

    5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6  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安装验收记录;

    7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8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的检验记录;

    9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及预应力孔道灌浆记录;

    1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12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13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4  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5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6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0.2.4  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