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4-2015 建标库

5.3  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5.3.1  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2  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3  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4  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类型钢筋,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

5.3.2  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圆钢筋末端做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类型钢筋,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

5.3.3  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2  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3  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类型钢筋,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

5.3.4  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其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2  重量偏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重量偏差(%);

          Wd——3个调直钢筋试件的实际重量之和(kg);

          W0——钢筋理论重量(kg),取每米理论重量(kg/m)与3个调直钢筋试件长度之和(m)的乘积。

    3  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并与长度方向垂直,其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mm和1g。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t为一批,每批见证抽取3个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表5.3.4  盘卷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要求

    注: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直径。

一般项目

5.3.5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类型钢筋,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

表5.3.5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