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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 3.0.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 ? 3.0.2 】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及?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 】 ,。。 3.》0,.3 ?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验收!记录检查 》 3.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 《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规范?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    】 3  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 — 》3.0.5》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3.0.6》  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检—验批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 ?    2 —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返工、?返,修并:应重新验收; 【 , 《  :  3  混—。凝土浇筑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3.0.—7 :。 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且检验批容量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 3—.0.8  —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 3.0《.9  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