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
《
3.0.—1 :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
3.》。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及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
】3.0.3 —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验收记!录检:查
—
,3.0.4 —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
,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规!。范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
【 3 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
】
:。
3.0.5】 ,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
?3.0.6》。 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检验】批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
:
? 2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返工!、返:修并应重新验收;】
— ? ,3 混凝》土浇筑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3:.0.7 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且检验批容》量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
3.?0.8 》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3.0.9 — 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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