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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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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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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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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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残疾:人等特?殊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辽宁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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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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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通行的安全和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设置【的无障碍标志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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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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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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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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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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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无障: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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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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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房》产、综合执法、【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业、金?融、邮政《、,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协调》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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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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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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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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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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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地下检查井、【拉线、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等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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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坡道
】 (四)【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颜色、形式和【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人使用—
!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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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或提示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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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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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总说明书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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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照设计规范!和本细?则,的规定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纳】入设计、建设的【所申报的方案和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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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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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提【交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含有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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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医院、邮局】、银行、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单位》的营业、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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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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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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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尽量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九条 建设—、房产、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监督】检,查,。受理残疾人联合【会、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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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 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设项目时》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 【。 规定设《计单位不执行—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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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 ? 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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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 : 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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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城市道路两侧范围内!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按照实际损!失偿费?的1至3倍处以罚款!;,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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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范围内【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费的1至》3倍处?以罚款;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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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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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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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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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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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设项目?行为不?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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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已建成的重【要公共建设项—目未:按规划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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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无障碍设施—养护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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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残疾人联合会、】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反映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不予调查处【理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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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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