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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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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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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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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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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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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 2、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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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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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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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 》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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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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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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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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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 ?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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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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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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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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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 , (三)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 (五)《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多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8米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小于2!0米: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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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四)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 (五)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的1.3倍侧】向,不小于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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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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