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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 第一条 !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 ?。 第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 第四《。条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 ,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 ,     2—、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   》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 ,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 ?   ?。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   ?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   ? ,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 ,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 ? 第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 ,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 第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 ,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 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 第?九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 , 第》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   (二)—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    (三)】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    (五)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一条 《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多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8米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小于》。20米 》 ,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 ?。   (二)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 ?   (五》)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的1.》3倍侧向《不小于1.0倍 ! ,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