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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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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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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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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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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 ,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 ? 2、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 :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 :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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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 : ,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 》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 :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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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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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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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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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 : ,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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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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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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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 第九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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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 (二)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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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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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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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多】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8【米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小》于20米《
—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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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 (四《)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 (五)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的1】.3倍侧向不小于】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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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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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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