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
第一条 】 , ,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
第—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第四条》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
: 《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 , 2《、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
,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 ,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 《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
第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
》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
? ,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 第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 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
, , ,
第九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
第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 :。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 (二)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
(三)!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 (五)【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第十一【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多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8米《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小于20米】
《
,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 》(,二)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
(【五,)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的1.】3,倍侧向不小于1.0!倍
《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