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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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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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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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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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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 ?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 》 ,。2、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
【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 《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 《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 ,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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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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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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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
: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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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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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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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 第九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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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 ?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 (二)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 (三)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 (五)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一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多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8米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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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 ?(二)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
—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四)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 (五)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的1《.3倍侧向不小于】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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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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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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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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