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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 , 第一条 !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 第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第四!条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 2、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 ,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    —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   《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  ?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 第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 !   ?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 第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  》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 , ,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第七条 《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 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 , 《 第九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 第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 :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 , , (二)《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 ,   (三》)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   《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 (五)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   》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 第十一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多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8米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小于》20米 —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二)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 , ,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四)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    《(五)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的1.3倍》侧向不小于》1,.0:倍 :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