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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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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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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
— 第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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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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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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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 ?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2、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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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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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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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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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 :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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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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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 《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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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 ,。 :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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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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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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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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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 (?二)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 (三)—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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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 (五【。)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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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多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8米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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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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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 ? (二)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四)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 (五)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的1.3倍侧向】不小于?1.0倍《
【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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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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