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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 : 穗建筑〔2】014?〕1389》号 各有关单!位    — 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提高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的综【合素:。质督促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广州: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督促?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和市《建委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11〕820【。号)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 》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和监理—活动以及注册后的活!动进行诚信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分别计算其综!。合诚信评价分数并】进行动态排》名 》 : 第三条 诚信!综合评?价范围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小》额建设工程除外)从!。业,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 :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本》评价(80分)、业!绩(10分)和奖项!(10分)》构成其中《基本评价为》其,当前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施工》诚信评价分之—和从企业诚信评价系!统中自动提取业绩】和奖项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绩库数据自—动生成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 : 》 第五《。条 不良行为扣分】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执行 — 第六!条 诚?信评价的基准分为3!5分(无在建项目的!取基准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得!分=基本评价(当】日)+?。业绩+获奖-不良行!为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项目的其基本评价】分按基准分计总【监,理工程师《按所承接项目—个数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其基本评价—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综合诚》信总得分为近—60日?诚信评价分的算术】平均值 —。 《 第九条 招标人】利用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时—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占诚】信总:分的80%》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分占诚信!总分的20% 【 》 , 第:十条 被《评价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评【价主:体单位?逾期未?答,复或:。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自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或自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调查并】答,。复异议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 》 》 第十一条 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