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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衡水: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保证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采光—日照要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 《 ,日照分析是利用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及当地经《纬度、所处气候【区、:城市规?模模:拟,。某一建筑或者—建筑群在规》定日照标准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含有高层建筑!及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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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日照分析应当—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资质或一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
(【二,。),日照分析采用建设部!鉴定:通过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
,第七条?。 ,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 条式或》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或塔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第》八条 ?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地理位】置衡水?市区东经115度4!1分北纬3》7度4?4分
【(二) 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
(三)【时,间统计方法不少于】5分钟的连续时段累!加
—(四)日照时间计】算起点?窗户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住,宅窗户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其他建筑按照【窗户的实际高度计算!但应:。不,低于室内地坪以【上0.9米
【 (五》),采样点间距不—小于1米
【 (六)分—析采样间隔不—大于5分钟》
(七)分!析方法采用“网格法!平面日照等时线”】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多—点区域分《析”、“沿线分析】”,或者“?窗户:分,析”
第九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新建建筑—日照:阴影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 (:二)在上述范围内】项目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
第十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结合拟建建筑物【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二】。)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的建筑
【 (三)《。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对于完全由镜像【建筑:引,起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计算该【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不考虑—镜像:建筑的影响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的?主要基础资料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100】0电子地形图
!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由》日照分析委托人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集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时在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后应当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再对!。其进行窗户分析或】其他分?析
:。
第十?三条 ?。 日照?分析应当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时?参考的技术性依据】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
《 4、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
【 1、《。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 2、《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 , 3、附《图
《 (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内?)(11000~1!2000);
】 : (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日照时数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
(一)! 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 (二) 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与原日照分析计【。算结果基本》一,致即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资料《。不实或?者隐瞒?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日照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应】签订:日,照分析?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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