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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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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衡水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保《证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采光日照要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利用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及当地》经纬度、所》处,气,候区、城《市规:模模拟某一建筑【或者:建筑群在《规定日照《。标,准,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含有高层建筑及!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应当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资质或一《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
? (二》)日照分《析采用建设部鉴定】通过: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 ,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或!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或】塔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
第八条 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地理位置衡》水市区东经115度!41:分北:纬3:。7度44分》
《 (二?。) 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三)?。时间统?计方法不少于5分钟!的连续?时段累加
【 :(四)日照》时,间计算起《点窗户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住:宅窗户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其他建筑按照—。窗户的实《际高度计算但应不】低于室?内地坪以上》0,.9米
】(,五)采样点间—距不小于《1,米
:
(六)【分析采样间隔不大】于5分钟
— ?(七)分析方法采用!“网格法平》面日照等时线—”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多点区域分》析”、“沿线分析】”或者“窗户分析”!
:第九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在新建建筑日照阴】影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 (二)在上述【范围内项目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第》十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结—。。合拟建建《。筑物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二)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的建筑—
》(三)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
, 对于—完全由镜像建—筑引起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计算!该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不考虑镜像建】筑的影响《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的主要基础资!料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1000电子【地形:图
: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 (六)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由日照分—析委托人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集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时在?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后应》当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再《对其进行《。窗户分析或其他分】析
第十三—条 : 日照分析应—当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时参考的技术性依!据,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 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
: , 4、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
【 1、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 2、—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 , : 3、附图》
(—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内)(—11000~12】000?);
(】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日照】时数
?。。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
【
(》一) 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
《(二) 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与,原日照分析计算【结果基本一致即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资料不实或【者隐:。瞒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日照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应,签,订,日照分析《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