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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衡水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保证: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采光?日照要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 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利用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及当地】经纬度、所处气候】区、城市规模—。。模拟某一建筑或者建!筑群在规定日照标】准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含有高《层建筑及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第五条 日照分!析应当?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资《质或一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 《 ,  (二)日照分析!采用建设《部鉴:定通过?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     条式【或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或塔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 第八条 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地理位置衡水市区!东经115度41】分北:纬3:7度:44分 《    (二) 】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  (三)时间【统计方法不少—于5分钟的》连,续时段累《加 :   ? ,(四)日照时间计算!起点窗户《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住宅》窗户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其他建筑按》照窗户的实际高【。度计算但应不低于室!内地坪以上0.9米!    (—五)采样点间距不】小于1米 —   (六》)分析采样间隔不大!于5分钟 —   (七)分析方!法,采,用“:网格法平面日照等时!线”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多点!区,域,分析”、“沿线分析!”,或者“窗户分—析”: 第九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在新建建筑》日照阴影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二】)在:。上述范围内项目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第十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结合拟建!建筑物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    《(二)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的建《筑    (【三)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     对—于完:全由镜像建筑引起】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计:算该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不考虑镜像建筑的】影响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的主!要基:础资料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1000电子【地形图 《。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由日照分【析委托人《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集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时在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后应当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再对其?进行窗户分析或其他!分析 ?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应当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时参考的《技术性依《据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 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 【。。    4》、,。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  (二)日—。照分析结论 【    1、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  :2、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    3、附图 !   ? (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内)(110!00:~,1,2000); 【    (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日】照时数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 《 ,   (一) 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   (《二) ?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 !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与原!日照分析计算结果】基本一致《即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资料不—。实或者隐瞒》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日照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应签订》日照分析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