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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 : (第141【号) —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 ! :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   ?  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 各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房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   —  :下列情形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 , ,    《(,一)以联《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 》     —(二)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用本单】位以外产权房—屋并承付租金—的; 【 ,  :  (三)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    — (四)以其他方】式转租?、转借房屋使用权】获,取收益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房,屋租赁的行为 【 《 ,第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向租赁?双方提供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 ?   —  (二《)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 (三)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四)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第】。七条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一)订立、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 ,。 ,。    (二)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 【   —  :(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    】 (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书面证》明;  ! ,。  (五)共有【房,屋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书面证明—;  】   (六)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需要提交委】托书; !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   【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 , 第十条 — 房产?、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互通】房屋:租赁管理信息 【    】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无房屋租《赁证的公《安,、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房屋租赁证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 】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手续—费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后?15日内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房屋》租赁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     (!二)房屋灭失的;】 :。 ,。  《   (《三)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备案错【。误的; 【 ,     》(四)租赁法律【关系终止租赁合同】解,除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不得将城市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 ,  : ,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五条 —。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 》     (四【)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出—租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 ,   》  (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保《证房屋公用》设施:完好不?影,响相邻用户的—使用; 】     》(六)租《赁期满应《。。当将租赁《房屋按时退还出租人!;,。。 》    《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经出租人允】许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八)出资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布局、拆除或—填增、移《动房屋?附属设?施的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九)退租时承】租,期间出?资,装修的?房屋和?。增添:的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拆除无偿—交给房屋所有权人 !   【  因承租》人行:为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查验》当事人、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 ?     —(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 ,   》  (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 (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 (:五)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有当事《人,的书:面委托;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  :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补交房屋租》赁手续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05?%的滞纳金;— ?     (二!)擅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房屋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从事【经营活?。动瞒报?租金的责《令其解除签订—的契约?(合:同):并,处以申报租金以【外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     (三!)伪造、《变,造、:买卖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十八条 【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伪造、变《。造房屋租赁证的; ! ? :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   【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