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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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
(第1—41号)
【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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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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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
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 各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房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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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情形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 《(一:),以联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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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用【本单位?以外产权房屋并承付!租金:的;
】 (三)【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
? (四)以—其他方?式转租、《转借房屋使用权【获取收益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房屋《租赁的?行为
?
?。。
第?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向租赁双方提供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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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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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
】
(—二)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三)《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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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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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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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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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订立、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
》 (二)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
,。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
!
: (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
,
《。 (《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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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共有房屋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书面证【明;
】。 《(六)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需要提》交委托书;
】
,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
: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九条 》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
: :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
,第十:条, 房产、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互通房?屋租赁管《。理信息
》
,
—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无—房屋租赁证的公安、!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
: ?。房屋租赁证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
【。第十一条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手续费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后15》日,。内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房屋【租赁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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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
,
(!二)房屋灭失的;】
】 (三)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备】案错误的《;
! (四)租—赁法律关系》终止租赁合同—解,除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将城市》。。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 ,。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五条 !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
《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
《
《 ? (四)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出,租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
》 (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保证房!屋公:用设施完好不影响】相邻用?户的:使用:;
《。
:
《 (六)租》赁期:满应当将租赁房屋按!时退还出租人;【
—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经出?租,人允许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八【)出资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布局、拆除】或填增、移动房屋附!属,设施的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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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退租时承租!期间出资装修的房屋!和增添的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拆除无偿交给房【屋所有权人
】
》 因?承租人行为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查验!当事人、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
(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
,
》(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
—(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 ?。 (五)《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有当?事人的书面委—托,;,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补交房屋】租赁手续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05%《的滞纳金;
】
《 (二)擅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房屋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从事经营—活动:瞒报租金的责令【其解除签订的契【约(合同《。)并处以《申报租金《以外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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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伪】造,、变造、《买卖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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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变造房屋租赁】。证,的,;,
《。
《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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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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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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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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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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