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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 (第1—41号) 【 ,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 : 《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 ,    《 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    各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房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  ?   下列情形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    (一)【以联: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 —。     (二)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用?本单位以外产—权,房屋并?承付租?。金的; 《   【  (三)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 , ?     (四)】以其他方式转租、】转借房屋《使用权获《取收益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房!。屋租赁?的行为 】 第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向租赁双】。方提供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 【  : , (二?)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三)《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四):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 ,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 第七条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   ? (一)订立、【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 ,    (》二)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 第八条 ! 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 :    【 (: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 ,   《  (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书面证明》;  】  : (五?)共有?房,屋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书面证—明;: —   ? (六)《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需要提交】委托书;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 第—。。十条  房产、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互通房屋》租赁管理《信息: : :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无房《屋租:赁证:的公安、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房屋租?赁,证,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 —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手续费《 《 第十《二条: , 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后15》日,内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房屋租赁】。。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   ?  (二)》。房屋灭失的; 】。 《    (》三)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备案错误的; 】   —  (?四)租赁法律关系】终止租赁合》同,解除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不?得将城市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    》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五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 ?  —。   ?(四)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出《租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 ?     》(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保证房屋公用设【施完好?不影响相邻用户【的使用;《 ?   》 , (:六)租赁期满—应当:将租赁房屋按时【退还出租人; 】 ,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经出租人允》许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八)【出资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布!局、拆除《或填增、移动房屋】附,属设施的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九)?。退租时承租期—间出:资装修的房屋—和增添的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拆除无偿《交给房屋《所有权人 【    — 因承租人行—为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查验当事人、—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  : (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 《    (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  :   (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     !。(五:)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有当事人的书面【委,托;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补交房屋租赁手】续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0?。5,%的滞纳金》; — ,。   ? ,。(二)?擅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房屋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从事经营活动瞒报租!金的责令其解除【签订的契约(合同)!并处以申《报租金?以外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     (【三,)伪造、《变造、买卖》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  (一《)伪:造、变造房屋租赁证!的,;, 《  ?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二十条 【。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