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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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
(第141号)】
【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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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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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
? 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各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房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
《。 下列情形—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 《(一)以联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
》
? (二)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用本单—位以外产权房—屋并承?付租金的;
【
:
—(三)?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
: : (四《)以其他方式—转,租、:转借房屋《使用:权获取收益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房屋租赁】的行为
《
第五条 !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向租赁双方—提,供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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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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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三)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四):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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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
第七条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 (一)订【立、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 (二)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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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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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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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
!
《 (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
《
(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书【面证明;《
?
(】。五)共有房屋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书面证明《。;
《
《 ?。(六)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需要提交委托】书;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
【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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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房产、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互通房屋》租赁管理《信息
【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无,房屋租?赁证的公安、—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房屋租赁《证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
》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手续费《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后】15日内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房?屋租赁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
— (二)房【屋灭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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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备?案错误的;》
《
—(四)租赁》法律关系终止租赁合!同解除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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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将城市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
《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第十五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
—
《 (四)【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出租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
(【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保【证房屋?公,用设施完好》不影响相邻用户的使!用,;
》
(【六)租赁期满—应当将?租赁房屋按时退【还出租?。。人;
】 ?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经出》租人允许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八】。)出资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布局、】拆除或填增、移动房!屋附属设施的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九)退?租时:承租期间《出,资装修的房》屋和增添的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拆除无偿交【给房屋?所有权人
【
因承!。租人:行为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查验【当事人、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
(【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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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
【(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
(—五)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有当事人的【书面:委托;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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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补交房屋租赁】手续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0】5%的?滞纳金;
【
— (二)《擅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房屋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从】事经营活《动瞒报租金的责令其!解除签订《的契约(合同)【并处:以申报租金》以外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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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变造:、买卖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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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伪造、变造房—屋,租赁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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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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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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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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