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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 : (《第141号) 】。 ?   ?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 《 第三条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     !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各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房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   下列情形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 (一)以联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 《     (】二)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用本单位【以外产权房屋并【承付租金的;— ,     !(,三,)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 ,     (四【)以其他方式转租、!转借房屋使用权获取!收益: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房屋租赁的行为【 第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向!租赁双方提供—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 ?  《   (二》)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三)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四)》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 ,。 第七条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    《(一)订立、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 》    《(二)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 《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 【     】。(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 ? ,   (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书面证明; !     (五!)共:有房屋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书面证明;! ?   》  (六)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需要提交《委托书;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 ,    《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 第十条  房【产、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互《通房屋租《。赁管理信息 — ?  ?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无房屋租【赁证的公安、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房,屋租赁证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 》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手续费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后》15日内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房屋租!赁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   —  (?二)房屋灭》。。失的; 【  ?   (三》)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备案错误《的; 】    (四)【租赁法?律关系终止租赁合同!解除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将城市】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五条 !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 ,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 【     (四)】。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出租》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     (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保证房屋公用!设施完好不》影响相邻用户—的使用; 【     (】六,)租赁期满》应当:将租:赁,房屋按时退还—出租人;《 》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经》出,租人允许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八《)出:资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布局、拆除》或填:增、移?。。动房屋附属设施【的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九)退租时承租期】间出资装修的房【屋和增添的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拆除无》偿交给房屋所有权人!   】  因承《租人:行为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查验当?事人:、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     (】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 ,。     (【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 ?     (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    (》五)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有—当事人的书面委【。托,;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补【交房屋租《赁手续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05—%的滞纳金;— ,    】。 (二?)擅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房—屋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从事—经,营活动瞒报租金【的责令其解除签订】的契约(合》同)并处以申报租金!以外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 ,。     (三】)伪造、《变,造、买卖《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伪造、变造】房屋租赁证的;【  【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