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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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
(《第141号)—
!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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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
!。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
—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 , ?各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房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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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
下列情!形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
(一)!以联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
【
》 (二)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用本单【位以外?产权房?。。屋并承付租金的【;
》
: : (三)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 (四》)以其他方式转【租、:。转借房屋使》用权获取收益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房屋租赁的行【为,。
《
第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向租赁双方提供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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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
!
? (二)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 , (三)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 (四)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
第七条】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
》 (一)》订立、?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
(二】)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八条! , 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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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
!。 (》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
【。(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书面证明;
!。
《 (五)共有房!屋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书面证】明;
【
》(六)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需要提】。交委:托书;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
—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
第十条 房产!、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互通房屋租赁管理】信息
?
】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无房《屋租:。赁证的公安》、,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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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证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手续费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后【15日内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房屋租赁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
【(,二):房屋灭失的;
【
,
,
《 (《三)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备案错误的;
!。
《。 (四)【租赁法律关系终【止租赁合同解除【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不得将城市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五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
: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
》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
《
(!四,)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出租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
(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保证房屋公用设【。施完好不影响相邻】用户的使用;
】
】(六)租赁期满【应当将租赁房屋【按时退还出租人;】
?
《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经出租》人允许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 : (八)出资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布局、拆除或【填增、?移,。动房屋附《。属设:施,的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九)退租时承【租期间出资》装修的房《屋和增添的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拆除无偿交给房【屋所有权人
!
因承】租,人行为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查验当!事人、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
(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
《 (?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
(【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
,
》 (五)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有当事人的书面委!托;:
,
?。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补交房?屋租赁手续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05%的滞纳】金;
】 (二)擅】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房屋》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从事经营活动瞒报!租金:的责令其解除签订的!契约:(合同)《并处以申报租金以外!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
—(,三)伪造《、变造?、买:卖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 (一《)伪:造、变造《房屋租赁证的;
】
》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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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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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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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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