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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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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
(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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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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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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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 ?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 各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房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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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情形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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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联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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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用本单位以外产权】房屋并?承付租金《。的;
?
:。
? 《(三:)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
(四)以!其他方式转租—、转借房屋》使用权获取收—益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房屋租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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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向租赁》双方提供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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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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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
》
》 ,。 :(,二)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三—)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四)《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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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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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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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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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订立、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
: (二)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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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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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合同;《。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
?
》 , (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
:
【(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书面】。证明;
】
(—五)共有房屋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书面证【。明;
》
(】六)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需,要,提交委托书;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
》。。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
第—十条: 房产、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互通房屋租赁管】理信息
!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无房屋】租赁证的公》安、: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房屋租赁《证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
?
《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手续费】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后15日内!。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房《屋租赁?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
【 (二)》房屋灭失的;
【
》 (三)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备案错!误的;
》
》 (四)—租赁法律关系终止租!赁合同解除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将城市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
》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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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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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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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出租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
?
—(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保证房屋公用—设施完好不影—响相邻用《户的使?。用;
—
? (六)租赁期!。满应当将租赁房【屋按时退还出租人】;
?
—。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经出?租人允许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八)出资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布局、拆除或填!增、移动房屋—附,属设施的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九)退租!时承租?期间出资装修的【房,屋和增添的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拆?除无偿交《给房屋所有》权人:
【 因《承租人?行为: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查验】当,事人、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
【 (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
, (》。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 (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 ?(五)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有:当事人的书面委【托;
《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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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补交《房屋租赁《手续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0【5%的滞纳金;
】
— (二)擅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房屋》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从事》经营活?动瞒报租金的责【令其解除签》订的:契约:(合同)《并处以申报租金以外!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
: (三)—伪造、变造、买卖】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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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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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变造房屋租赁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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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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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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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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