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
《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 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各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房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
: ? ,下列情?形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
,
【(一)以联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
! (二)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用本单位以【外产权房《屋并承付租》金,的;:
— 《(三)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
【 (四)以》其他方式转租、转借!房屋使用权》获取收益《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房屋租赁的!行为
《
第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向租【。赁双方提供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
《
— :。 (二)《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三)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四)【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
,
《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
第七条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 (一《。)订立、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
(二】)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
第八条 】 ,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
—
》 (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 (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书面证明;!
】 (五)共有房屋!。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书,面证明;
—
?
(六【),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需要:。提交委?托书;
—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
第—。十条 房产—、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互通》房屋租赁《管理信息
!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无】房屋租赁《证的:公安、?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房屋租赁证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
《
: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手?续费
》
第十二条 】 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后】1,5日内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房,屋租赁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
— ?(二)房《屋灭失的;
—
【 (三《。)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备》。案错误?的,;
《
,
(四)!租赁法律关系—终止:租赁合同解除—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将城市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
《 ,。。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
—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
》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
】
?
: (四)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出租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
》(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保证房屋公用—设施完好不影响【相邻:用户的使用;
!
》 (六)租—赁期满应当将—租赁房屋按》时退还出租》人;
【
: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经出!租人允许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八)出资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布局、拆除或填增!、移动房屋》附,属设施的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九)退租《时承租?。期间出资装修—的房屋?和增添的《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拆【除无偿交给》。房屋所有《权人
《。
《 因承租人行!。为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
?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查验当事!。人、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 (》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
】 (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
《
(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 , , (五?。)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有,当事人的《书面委托;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七条【 ,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补交《房,。。屋租赁手续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05%】的滞纳金;
—
》 (二—)擅: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房屋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从事经营活动!。瞒报:租金的?责令其解《除签订的《契约(合同》。),并处以?申报租金《以外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
,
(!三)伪造、变造【、买卖?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伪造、】变造房?屋租赁证的;—
,
?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 ,。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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