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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消防》、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  :。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本办法第八【。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 ,  :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在检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存在问【题通知?。。告知整改 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