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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消【防,、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 第:五条 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本办法第八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在】检,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存在问题—通知告知整》。改 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 (六)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