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消防、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 ,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本办?法第八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  :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在检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存!在问题通知告知【整改: 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 (六)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