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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消【防、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第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本办法】第八: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 ,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在—检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存在!问题:通知:告知整改 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六?)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