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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消防、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本办法第】八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在检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存在问】。题通知告知整改 】 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