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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消防—、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第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本办法第!八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在检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存在问!题通知告知整改 !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