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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消【防,、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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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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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本办法?第八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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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在检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存在】问题:通知告?知整改
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六)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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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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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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