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 消:防、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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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本办法《第,八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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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 :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在检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存在问题通知告【知整改
》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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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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