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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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消】。防、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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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本办法第八》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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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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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在检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存在问题通知【告知整改
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六—)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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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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