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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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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消防、《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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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本办法》第八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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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 ,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在检: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存在问【题通知?告知整改
—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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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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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 (:六)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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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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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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