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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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消:防、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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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本办法—第八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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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在检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存》在问题通《知告知整改
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六:)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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