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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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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消防、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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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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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本办法第八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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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在检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存在问】题通知告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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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 ?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 (六》),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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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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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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