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 消防、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 第五?条, 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  :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  本办法第八【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 ,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第:十四条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   ?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在检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存在问题通知—告知整改 —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六)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