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乌】海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建设秩序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热】力、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照明、工业【(,氧气、石《油等:)、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审批 【   ?市建委负责》本市地下管线施【工作业时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各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线的规划编—。制,和设计 —第四条 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管线专业部门!应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并进行综合!平衡 第六条【 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各管】线,专业部门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规】划局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 各管线专》业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各管线专业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设计 《   新建居住】。小区、?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 第三章 管线工程!审批和施工管理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局: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  :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   市《规,划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向【市,建设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第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管线建?设涉及与燃气—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经《相关管线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建设、交通、公安!。、水利、《园林等?部,门管理职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建设的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必须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经市规划局验线【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十三条 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市规?划局重新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在,。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局查明】管线性质、权属由】权属单位《补建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覆土前必须—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对必】须即时覆《土的管线须经市规划!局现场确认、建设单!位做:好竣工测量》标注记录后可以先】。覆土再通知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市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四!章 管线验》收和:维护 第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第十八条 随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市建委或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与建设工】程同步验收》。   各管线】专业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  居?住小:区建设、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市建:。委、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与建设工程同步!验收: ,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 , 第:二十:条 :市规:划局要根据》各类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档案资料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实现!动态更新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对已【竣,工的管线增设醒【目标志 》  :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各自《专业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向专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各管线专业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的》管线: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管:线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正—确而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钱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工程测量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