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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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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时间 2【004-1》0-:26
—生效:。时间 200—4-1?2-0?1
—。
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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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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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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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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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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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
, ,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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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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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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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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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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