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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颁布时间 200!4-10-26 】 : 生效时间 —20:04-12-0【1    !。。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 ,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 ,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