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颁布时!间 200》4-10-26【 生效时【间 20《04-?12-?01  【  ?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   ? ,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