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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颁【布时间 《2004-1—0-:26 —生效:时间 2004【-12-01 【 : ,   ? 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