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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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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颁布时间 【200?4-10《。-,26
》 生效时间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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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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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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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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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
: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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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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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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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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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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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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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 :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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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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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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