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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颁布!时间 2004【。-1:0-26 》 生效》时间 20》04-12》-01 》    》 ,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    《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 ,  :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