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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颁布时间 【2004-1—0-26
— 生效时间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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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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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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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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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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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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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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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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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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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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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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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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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 ,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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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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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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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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