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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颁布时间 》。200?4-10-2—6,。
生效时间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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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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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
,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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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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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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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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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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