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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颁布《时间 20》04-10-2【6 》生效时间 2004!-12-01 !   ? 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  :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 ,。 ,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