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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颁,布时间 200【4-10-》26 生效】时间 2004-1!2-01 —    》 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五【),编制日?期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  :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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