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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颁布时间 200!4-10-26 】 ?。生效时?。间 2004-【12-01 !   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