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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颁:布时间 200【4-:10-26 】 生效时间 —2004《-1:。2,。-01? : ,    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  :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    《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