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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颁布时间【 2004-10】-26 《 : ,生效时间 20【04-?12:-,01 —   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 , ,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