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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颁布!。时间 ?2,004-《10-2《6 生效【时间 20》04-12》-,01: ?    》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 ,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    《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