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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颁!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颁布时间 20!04-1《0-26
生!效时间?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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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
, ,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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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 :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 :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 ,。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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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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