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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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八条 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 第九条 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准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该基准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准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准;—南侧: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 (一《)覆土厚《度在1?.2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10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三)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四)】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 ? (五)《覆土厚度不足0.】4米的不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建设—配,套,。绿地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低于1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0%但低于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的罚款;
! (三)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5倍的罚款
! , 擅自占用》配,套,绿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行为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5】日制:。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0?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