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
,
(2015年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八条 】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
: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九条】 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准—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该基准》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准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准;】南侧: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 (三)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在1《.2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100%【计算;
《 (二)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 (三)《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 (四)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 (五)覆】土,厚度不足0.—4米的不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建设配套绿》。地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低于1】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0%但【。低于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的罚款;
】 (三)—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5倍的罚—款
擅自占用】配套绿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行为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5日制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0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