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移交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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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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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桥梁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六个月内移》。交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移交!城市桥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等城市桥梁建!设前期?有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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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监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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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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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移交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接—收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接【收的书面意见
! 不《予接收的《书面意?见应:当注:明不予接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应当依】程序重新申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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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下列城!。市桥梁?不需进行《移交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桥梁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一)具有城市桥】梁,功能的人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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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道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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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用于架?设供水、供气、供】热等管道的》城市桥梁《;
》 (?四)公园、工厂、学!。校、大型商务区【、建筑?小区、村《庄等相对封闭管【理区域?内的城市桥梁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城市桥梁—由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向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移交桥梁和备】案桥梁?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符合下列规定的【信息档案《:,
(一)!城市桥梁信息档案】应当以一座桥—梁为:单位建档;》
? , (二)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城《市桥梁主要》技术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检测资料桥上【架设管?线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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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利用多媒体技术逐!。步实行电子化、数】据化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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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城市桥梁运】。行期间的各种检测】数据及时更新城【市桥梁档案信息实】现城市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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