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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阿行【。办发:〔20?14〕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对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保障新建居》住区安全可靠用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勒—泰地:区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新建居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运维管理和!更新改造的》原则:进行规?范建设和运营—维护: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县】(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    《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供配电《设施  》。。   居《住区用电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绿化、消《防、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    阿勒泰地】区居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执行以下建!设,。标准   —  (一)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  (二)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    (》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     》(四:)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   《  (五)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  (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   (《八)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    新建居【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6千瓦!;在80120(含!12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8千《瓦;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千瓦;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6千瓦   !  (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  :   (三》)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居【住区项目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部—门约定?配置:标准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小,区修建?性规划?时应明确供配电【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 , , ,第,五条 新建居—民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路由廊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青苗赔偿、拆迁!。等工作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 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指导标《准根据地《区有关?。。规定和?价格:幅度制定《供配电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统一价格《定价标准暂定为【。80:元/平方米   ! ,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5  】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容:量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 》     》(三)公建设施【收费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中批准《的公建面积为准【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收,取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由供《电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住宅—小,区证载面《。积计算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区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和设备招《标采购统一在—。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投?运前的验收采取联】。合,验收的方法进行即由!建,。设单位提《交自验合格报—告后由供《电部门报告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企》业以合同形式—明确资产移》交内容?包括新建《供配电?设施:、线路、电缆廊道】、配:电,室或变电站》所用土地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办理【相关的?土地证、《房产证手续移交【。。后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负!责,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终身无》偿运营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 》    《 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    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新建居住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 】 第十条 供—电企业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应当集【中管理、专账存【储专:门,用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如有结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对【。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电服》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居民客?户的监督《。并定期在地》区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二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收取任何费!用;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 : ,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合同时应当》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运营!。维护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 ,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收支使!用情:况,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监督等?部门报备 》。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 (一)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二)不按规定—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 【。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生,效,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答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执行: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