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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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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行办发〔2】014〕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
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对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保障新建居住!。区安全可靠用—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勒》泰地区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新建居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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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运维管理和!更新改造的原—。则进行规范》建设和运营维护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县(—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供配电设施
【
: 居住区用电】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绿化《、消防、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 阿勒泰地区居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执!。行以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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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 (二)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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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 (》四)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
: : (五《),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 :(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八)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
: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新建居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6千瓦;在—。80120(—含12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8,千瓦;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千瓦;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6千瓦—
: (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 (三)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居住区《项目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部门约【定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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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小区修建性】规划时?应明确供配》电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第五【条 新建《居,民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路由:廊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青苗赔偿、拆迁【等工作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 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指导标准【。根据地区有关规定】和价格幅度制定【供配电?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统一价格定》价,标准暂定为80【元/平方米》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5
!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容量: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
! (三)公建【设施收费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中批准的公建面积为!准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收取
】。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由供电【。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住宅小区证】。载,面积:计算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区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和设备》招标采购《。统一在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投【运前的?验收采取联合—验收的方法》进行即由建设—单位提交自验合格】报告后由供电部【门报告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企业以合—同形式明确资产【移交内容包括新建供!配电设施、》线路、电缆廊道、】。配电室?或变电站《所用土地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办!理相:关的土地《证、:房产证手续》。移交后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负责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终【身无偿运《营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
— 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 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新:建居住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
》 第十条 供电】企业: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应当集中管—理、专账存储专【门用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如有:结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对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电服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居民】客户的监督并定期】在地区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收取】任何费用;》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合同!时应当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运,营维护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收支?使用情况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监督:等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二)不按《规定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
— (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
!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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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生效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答】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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