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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阿行办发】。〔,2014《。。〕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31日 】 第一?条 为对《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保障》新,建居住区安全—可靠用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勒泰地【区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新】建居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运维管理和】更新改造的》原则进行规范—建设和运营维护【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   ?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县(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供配电设!施  《   ?居住区用电》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绿化、消防【、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  : 阿勒泰地区—居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执—行以下?建设标准  【   (一》)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    (二)【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  (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  (?四):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   《  (五)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     (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   ?(八)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  :。新建居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6?千瓦;在8》0120(含12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8?千瓦;?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千瓦;】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6千【瓦     (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 (三)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居住区项目—。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部【门约定?配,置标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小!区,修建性规划时应明确!供配电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第五条 新!建居民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路由廊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青苗赔偿、拆迁等工!作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 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指!导标准根《据地区有《关规定和价格幅度】制定供配《电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统一《价格定价标》准暂定为80元/平!方米    【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5 — ,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容量【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   ! , (:三)公建设施收【费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中批准的!公建:面,积为准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收取 !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由供电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住,宅小:区证载面《积计算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区,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和设备招》标采购统一在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投运前【的验收采取》。联合验收的》方法进行即》由建设单位提交自验!合格:报告后由《。供电部门报告—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企业》以合同形式明确资】产移:交内容?包括新建供配电设施!、线路、电缆廊道】。、,配电室或变》电站所用土地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办理—相关的土地证、房】产证:手续移?交后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负责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终身无偿运营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  】。   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    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新建居住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 《 第十条 供—电企业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应【当集中管理、—专账存储专门用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如有结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对,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电服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居》民客户的监督并定】期在地区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二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收取—任,何费用;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合,同,时,应当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运营维护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收支使用情况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监督等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一)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   (二)不按规!定,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    》 (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   【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生效《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答: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执行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