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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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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行办发〔【2014〕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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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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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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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对?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保障【新,建居住区安全可【。靠用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勒?泰地区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新建》居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运维管?理和更新改造的原则!进行规范建设和【运营维护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县【(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供配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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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用:电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绿化、消!。防、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 阿?勒泰地区居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执?行以:下建:设标:准
(】一):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 (二)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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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 (四)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
— (五)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 (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 : (八)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新建居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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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6千瓦;在801!20(含12—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8千瓦;》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千瓦:;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6千瓦
》 (》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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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居住区项【目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部门》约定:配,置标准?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小区】修建性规划时—应明确供《配电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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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居民【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路由廊【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青苗赔偿、!拆迁等工《作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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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指导标准根据】。地区:有关规定和》价格:。幅度制?定供配?电,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统一价格定!价标准暂《定为80元》/平方米
—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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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容】。量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
! (三)公建】设施收费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中批准《的公建面积为准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收取【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由供电?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住宅小区证载面积计!算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区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和设:备招标?采购统一《在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投运《前的验?收采取联合验收的方!法进行即由建设【单位:提交自验合格报【告后由供《。电部门?报告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 ,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企业!。以合同形《式,明确资产移交内容包!括新建?供配电?设施、线路、电缆】廊道、配电室—或变电站所用土【地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办理相关的【土地证、房》产证手续移》交后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负责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终身无偿运!营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
— ? 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新建居住!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
《 第十条 —供电企?。业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应当【集中管理、专账【存储专门《用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如有结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对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电服?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居民?客户的监督并定【期在地区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二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收取任何费】用;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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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合同时?。应当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运营维护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收》支,使用情况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监督》等部门报备》
?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一)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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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规定《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
【。。 《(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
》 :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生效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答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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