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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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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行办—发〔2014〕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对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保障:新,建居住区安全—。可靠用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勒泰地!区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新建!居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运维》管理和更《新,改造:的,原则进行规范建设和!运营维护《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 ,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县(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 ?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供!配电设施
【。 : 居住区用电—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绿化、消防》。、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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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居?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执行以》下建设?。标准
】(一)?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 (二)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 (四)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
(】五)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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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 (八?)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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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6千瓦;》在801《20(含12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8千瓦;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千瓦;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6千瓦
》。
? , (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 , (三)》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居《住区项目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部门约定配置—标准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小区修建】性规划时应明—确供配电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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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居民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路由廊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青苗赔偿—。、拆迁等《工作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 !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指导标准根!据地区有关》规定和价格幅—度制定供配电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统,一价格定价标准暂定!为,80元/《平方米
》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5
—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容量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
! (三)《公建:设,施收:费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中》批准的?公建面积《为准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收!取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由供电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住宅小【区证载面积计—算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区?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和设备招标—采购统一在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投运前的—验收:采取联?合验收的方》法,进行:。即由建设单位—提,交自验合格报告【后由:供电部门报告—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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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企业以合同形—。。式明确?资,产移交内《容包括新建供配电】设,施、线路、电缆【廊,。道、配?电室或变电》站所用土地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办,理相关的土地—证、:房产证手续》移,交后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负【责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终身无!偿运营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
【 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 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新建—居,。住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
!第十条? 供电企《业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应当集中管理【、专账存储》专,门用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如有结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对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电—服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居民客!户的监督并定—期在地区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二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收取任何《费用;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合》同时应当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运—营维护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收支:使用情况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监督【等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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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规定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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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
《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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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生效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答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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