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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 :阿行:办发〔?2014〕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2014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对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保障:新建居住区安全可靠!用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勒泰!地区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新建》。居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运维管【理和更新改造的原】则进行规范建—设和运营维护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县(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供配电设施—     居住区!用电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绿化!、消防、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 ,  阿勒泰地区居】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执—行以下?建,设标准  —   (一》)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  (二)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     (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  (四)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   【  (?五)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     (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  : (八)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     新建居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6:千瓦;在801【2,0(含12》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8,千瓦;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千瓦;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6千瓦    】 (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三:)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居住区】项目: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部门》。约定配置标准—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小区修建性规划时!应明确供配》电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 第五条— 新建居民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路由廊—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青苗赔》。偿,、拆迁等工作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 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指,导标准根据地区有关!规定和价格幅—度,制定供配电》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统一价格定价标】准暂定为《80元/平方米 !。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5 !  :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容》量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 ,     (三【)公建设施收费【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中批准的公—建,面积为准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收取—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由供电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住宅小区证!载面积?。计算: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区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和—设备招标采购统一】在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投运前的验—收采:取联合验收的方法进!行即由建设单位【。提交:自验合格报告后由供!电部门报告》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企业以】合同形式明确资产移!交内容包括新建供】配电设施、线路【、电缆廊《道、配?。电室或变电站所【用,。土地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办理相关—的土地证、房—产证:手续移交后》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负责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终—身无偿运营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 —     》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  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新建居住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 ! ,第十条 供电企业】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应【当集中管理、专【账存储专门》用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如《有结: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对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电服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居民客】户的监督并定期【在地区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收取《任何费用;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合同:时应当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运【营维护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收支:使用情况《。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监督等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一)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二)不按】规定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 】 ,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生效: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答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执行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