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
阿行》办发〔2《014〕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2014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对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保障新建居住区安全!可靠用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勒泰地区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新建居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运,维管:理,。和,更新改造的》原则进行《规范建设和》运营维护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县?(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供配电设施
! , 居住区用电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绿化—、消防、《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
阿勒泰地!区居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执行以下!建设标准
— (》一)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 (二—)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四!),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
! (五?)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 ?(八)?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 新建居【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6千瓦?;在8012—0(含12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8千瓦《;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千瓦;》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6千】瓦
— ,(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 (三《)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居住区项目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部门?约定:配置:标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小区修建性规划】时,应明确供配电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 , 第五条 新建居民!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路由!。廊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青苗赔偿、拆!迁等工作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
第六》条 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指?导标准根据地区有】关,规定和价格幅度【制,定供配电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统一价格定【价标准暂定》为80?元/平方《米
: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5
】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容量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
】 (《三)公建设施收【费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中【批准的公建面积为】准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收取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由供:。电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住宅小区【证载面积计算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区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和设备?招,标,采购统?一,在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投《运前的?验收采取联合—验收的方法进行【即由:建设单位提交—自验合格报告—后由供电《部,。门报:告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企业以合同形式!明确资?产,移交内容包括新建】供配电设施、线路】、,电,缆廊道、配电室或】变电站?所,用土地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办理》相关的土《地证、房产证手续】移交后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负责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终身无偿运营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
: 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 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新建居?住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
! 第十条 —供电:企,业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应当集中管理—。、专:账存:储专门用《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如有—结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对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电,服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居民客户—的监督并定期在地区!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二: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收取任何《费用:;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
: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合同】时,应当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运》营维护?。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收支:使用情况《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监督等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二)不按【规定: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
! (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
—
?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生效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答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执行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