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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阿行办【发〔2014—。〕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 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20?14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对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保障】新建居住区安全可靠!用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勒泰?。地区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新】建居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运维管【理和更?新改造的原则进行规!范建设?和运营?维护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   ?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县(》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供配电设施】     居住】。区用电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绿化、消防、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 ,   阿勒泰地【区居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执行以下建设【标准     (!一)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    (二)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     (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  (四)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 《     (—五,。。)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    (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 ,  :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  (八)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  :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    《 ,新建居?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6—千瓦;在8012】0(含?12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8:千瓦:;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千瓦;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6千瓦  —。   ?(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  (三)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居,住区:项目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部!门约:定配置标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小区:修建性?规划时应明确供配】电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第五条 新建居民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路由廊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青苗赔偿、】拆迁等工作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 第六条 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指导标准根】据地区有关规定和价!格幅度制定供配电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统—一价格?定价标准暂定—为80元/平方米】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5  ! ,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容量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  《   (三》。)公建设施收—费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中批】。。准的公建面积—为准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收:。取 : ,。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由供电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住宅小区证载】。面积计?算,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区【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和,设备招标采购统一在!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投运前的—验收采取联合验【收的方法进行即由建!设,单位提交自验—。合格报告后由供电部!门报:告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企业—以,合同形式明确资产移!交内容包括新建【供配电设施、线路】、电缆廊道、配电】室或变电站所用土】地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办理相【关的土地证、—房产证手《续移:交后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负【责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终身无【偿运营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 —  :   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 ,  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新—建居住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 第!十条 供电企业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应当集中管理、专账!存储专门用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如:有结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对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电服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居民客户—。的监督并定期在【地区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收取任何—费用;?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 !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合同时》应当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运营维护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收支使用情况【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监督等《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二)不】按规定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 —   ?  (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  【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生效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答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执行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