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其,它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 本规定所—指,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本?规定所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执行山【西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建》字[2?005]第109】号)
第四—条 招标人须—在规定?媒体发布工程—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投资—来源、规模、—地点、结构类型【、,招,。标,范,围、质量要求—、开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
第五【条 :招标人?须按规定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出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出售期—间不得?少于五日出》售,。招,标文件?不记名制度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载!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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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符合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建筑企业均可在规!定开:标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报名表、投标保!证金、投标企业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电子文—件即:为正式报《名
第七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由招标人—委托评委在开标会上!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响应性资格审【查监察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第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评审项目及标准执!行,山西: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5【)305号文—。件(附表1、附表2!)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的资格审查!可以只进行初步评审!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随意》提高、?降低资格审查条件】或增加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条 参加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资格》审查规定《内,。容招标人又不能说】明理由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投标疑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晋《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或书面形式传递!给招标人但不得署】名,对一些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项目招标!人如需通过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投》。标疑:问或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当报请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记:名、不签到》制度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进行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通知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变更通知由“【晋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并在:该网同时告知投标人!索取书面文》件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索取》书面文件实》。行不记名制》度当网?上,公布的?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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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难度—较大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评】标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须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设置该《工程投标的最高限】价投标人认为最【高限价较低的可在距!开标前?十日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反映造价管》理部门可《视情况时《。行核实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同时提交与】投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文件》
第十九条 凡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一般不出任评委评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中造价《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如遇特殊项目—确需招标《人出任评《委的可由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依次由承建工!程的:部,门,和建设局、财政局】或国资?局等:部门:的专家出任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招标人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晋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公示的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它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但保工程【量较大的《可分阶段《担保
第二十三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须同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逾期不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人应【负责违?约责任招标人可【视为该中标人放弃中!标并依?次由次低价投标【人中标招标人逾期不!签订:施工合同的》招标人?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在五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对故意捆绑或【肢解工程项》目规避监督管—理的:或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并将在网上公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严《重的将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中标后项目!施工行为跟踪监【督、动?态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定期:录入“晋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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