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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其》。它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   本规定—所指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   本规定所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执行》山西: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建字[2005!]第109》号,) 第四条 招标!人须:在规定媒体发布【工程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投资?来源、规模》、地点、结》构类型?、招标范围》、质量要求、—开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 》第五条 《招,标人须按规定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出—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出,售,期间不得少于—五日出售招标文件】不记名?制度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载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六条 —凡符:合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建筑企【业均可?在规定开标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报名表、投标保证】金、投标企业—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电子文件即为!正式报名 第【七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由招标!人委托?评委:在开标会《。上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响应性资格审查监!察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第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评审项目】及标准执行山西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5)3】。05号?。文件(附《表1、附表2)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的资!格审:查可以只《进行初步评审—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随意—提高、降低资格【审,查条件或《增加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 第十条 参—加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资格审查规定内!容招标?人又不能说明—理由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投标疑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晋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或【书面形式传递给招标!人但不?得署:名对一些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项目招?标人:如需通过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投标疑问或》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当—报请: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记名、不签到—。制度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进行—。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通知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变更通知由“晋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并在该网》同时告知投标—人索取书面文—。件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索取书【面文件实行不记【名制度当网上公布】。的,。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难度较大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评标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须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设置该工程投标!。的,最高限价投标人认】为最高限价》较低的可在距开标】前十日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反映—造价:管理部门可视情【况时行?核实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同时!提交与?投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文件 】第十九?。。条 凡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一般不出任评委!评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中:造价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如遇特《殊项目确《需招标人出》任评委的可由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依次由】承建工程《的部门和《建设局、财政局或】国资局等部门的专家!出任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招标人!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晋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公示的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它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但》保工程量《较大的可分阶段担】保, , 第二十三》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须同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逾期不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人应负责违约责!任招标人可》。视为该中标人放弃中!标并:依次由?次低价投标人中【标招标人逾期—不签订?施工合?。。同的招标人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在五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对故《意,捆绑或肢解工程【项目规避监督管理】的或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并将在网上公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严重!的将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中标后项》目施工行为跟踪监】督、:动态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定《期录入?“晋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