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现将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照—此办法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监督?努力:提,高建设效益以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的优质高效、!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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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和混凝土构件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城市《建设:开发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取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市建】设局办理《承包工程许可证后才!可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及】县(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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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分级管?理权限市监督站负】责市直?工程以及未授权给】县,。。(区:),的工程项目和—三级及以上混凝土构!件厂的质量监督管理!县(区)监督站业务!上受市监督站—指导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监?督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混凝【土构件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必须到?监,督站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市或县《(区)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向监督站《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未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六条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由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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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施工和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站责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站核定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擅自《使用的或未经监督】站核定而使用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并限【期返修达到合—格标准未《经核定的必》须,经,监督站补《办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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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的施工—企业由市或县(区】)建设局给》予降低等级》的处分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 属勘察《。设计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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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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