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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现将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照此办法【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监督努?力提高建设效—益以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的》优质高效、健—康,、发:展
第》一条 《 为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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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和混凝土构—件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城市建设开发】。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取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市建设《局办:理承包工程许可证】后才可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及县(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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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分级管—理权限市监督站负责!市直工?程以及未授》权给县(区)—的工程项目》和三:级及以?上,混凝土?。。构件厂的质》量监督管理县(区)!。监督站业《务上受市监督站指】导,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监督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混凝土构件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必须到监督站【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市,。或县(区《。)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向监督】站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未《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由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施工》
】 《二、在施工和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站】责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站核【定,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擅,自使:用,的,或未经监督站核定】而使用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并限期返修达到合!格标准未经核定的】必须经监督站补办】核定
《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的施工企业由市!或县(区)建设【局给:予降低等《级的处分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属》勘察设计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 第八条 》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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