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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现》将,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照此办法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监督努力提高建【设,效益:以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的优质高效》、健康、发展 】 第一?条 ? 为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和混凝?土构件?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城!。市建设开《发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取—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市建设!局办理承包》工程许可证后—。。才可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及县(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分级管理权】限市监?督站负责市》直工程以及未授【权给县(《区):的工程项目和三级及!以上混?凝土构件厂的质量监!督管理县(区)监】督站业务上受市监督!。。站指导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监督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混凝土构】件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必须到监督【站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市,或县:(区)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向监督?站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未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由?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施工: 【     二—、在施工和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站责【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站核定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擅自使用《的或未经监督站核定!而使用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并限期返!修达到?合格标准《未经核定的必须经监!督站补办核定 !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的?施工企业由市或【县(区)《建设局给《。予降低等级的处分】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属勘】察设计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