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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现将【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照此办法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监督努力提高建设效!益以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的优质【高效、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和混凝土构件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城市建设开发】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取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市建设【。局办理承包工程【许可证后才可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及县(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分级管理权限市】监督站负责》市直:工程以?。及未授权给县(区】)的工程《项目和三级及以【上,混凝:土构件厂的质量监督!管理县(区》)监督站业务上受】市监督站指》导,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监督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混凝《土,。构件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必须到监!督站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市或县—(区)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向:监督站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未—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由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施工 ! :     二、在】施,工和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站责【。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站核定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擅自使用—的,或未经监督站核定而!使用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并限《期返修达到合格标准!未,经核定的必须经监】督站补办核定 【  ?  :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的施工企【业由市?或县(区)建—设局给予降低—等级的处分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属勘!。察设计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