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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照?此办法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监督努力》提高建设效益以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的优】质高效、《健康、发展 第!一条 ? , 为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和】混凝土构件》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城市建设开!发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取《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市建设局办理—承包工?程许可证后才可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及县(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分级管理权限市!监督站?负责市直工程以及未!授权:给县(区)的工程项!目,和三级及《以上混?凝土:构件厂的质》量,监督管理县(区)监!督站业务上受—市,监,督站:。。指导: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监督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混凝土构!件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必须【到监督站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市或县(区)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向《监督站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未《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由《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施:工 — ,    》。 ,。二、在施工和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站责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站核定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擅自—使用的或未经监【督站:核定而使《用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并限期返修达—到合格?标准未经核》定的必须经监—督站补办核定 !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的施工企业由市或!县(区)建设—局给予降低等级【的处分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属勘察设计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九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