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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市政《发〔2007〕3】0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
,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单位庭《院、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 ,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实施易地绿化
】
城市缺—建绿地的补偿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授权【确定专门人员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 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奖!励,公民监督、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晋市政办[2!0,0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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