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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7【〕,3,0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单位庭院、】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实施易?地绿化   【城市缺建《。绿地的补偿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 第二十《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  :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授权确《。定,专,门,人员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奖励?公民:监督、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晋市?政办[2003【。]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