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7〕30【号
: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单位庭院、!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实施易地】绿化
《 :城市缺?建绿地的补偿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
: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授权确定专门人】员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奖励公民监督、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晋,市政办[2003】。]3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