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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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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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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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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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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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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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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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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单》位庭院、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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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实施易地—绿,化
》城,市缺建绿地的补偿】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授,权确定专门》人员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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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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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奖励公!民监:督、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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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晋市政办[200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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