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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市:政,。发〔2007〕【30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单位庭院、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实施易?地,绿化:   城市—缺建:绿地的补偿》。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 第二?十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授权确《定,专门人?员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奖《。励公:民监督、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晋市政办[2!003]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