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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市政发〔200!。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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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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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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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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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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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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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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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单位?庭院、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实施易地绿化
!。。
?城市缺?建绿地的《补偿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 ,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授权?确定专门人员—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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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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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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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奖励公民监督!。、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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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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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晋市政办】[,200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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