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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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市政发》〔2007〕30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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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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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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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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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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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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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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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单—位庭院、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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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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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 ,。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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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实《施,易地绿?化,
城市缺建】绿地的补偿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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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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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授?。权确定专门》人员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 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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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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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奖励】公民监?督、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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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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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晋市政办《[200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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