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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市政发〔2—007〕3》0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单位】庭院、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实施易地绿化【   城市—缺建绿?地的补偿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 ,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  :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授权【确定专门《人员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  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 ,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奖励公民监!督、: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晋市政办[2】003]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