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市政发〔2—007〕30号
】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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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单》。位庭院、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实施易地绿》化,
城市缺【建绿地的补偿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授权确定专门人!员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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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奖励公民监督】、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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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晋市政办![200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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