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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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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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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市政发—〔2:0,07〕?30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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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单位庭院、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实施易地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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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缺建:绿地的补偿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 ,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授权确定专门人】员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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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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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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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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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奖励公!民监督、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处 罚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晋?市政办[200【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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