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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晋市政发〔》200?7〕3?0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 ,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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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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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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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单位》庭院、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
,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实《施易地绿化》
? 城市缺建绿—地的补偿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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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授权确定专门—人员: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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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奖励公民监督、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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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晋《市政办[20—03]3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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