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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市政发〔200】7〕30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八?。条, 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单位庭院—、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实施易地绿化 】   城市缺建绿】地的补偿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  :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 第十九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授权确定专!门人员?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奖》励公民监督》、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晋市政办[2—003]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