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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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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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发(2008—)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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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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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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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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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中央、省属【、,。。市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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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骨干工程》项目:;
】 : (:二)能够带动行业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创,品,。牌,有益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 (三)【科技创新工艺先进】能够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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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关联】影响重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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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每年》确定一?次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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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确定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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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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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我市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列为市重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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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被【确定为重点工程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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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我市境内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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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与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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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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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根据!重,点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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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安排?投资计划时首—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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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为重点工程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按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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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重【点,。工,程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在每月5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重【点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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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重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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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奖!惩,制度年终对完—成年度目标》好的项目法》人及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年度】目标的项目》法人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浪—费、重大《事故和违《法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法人、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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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相关部门要》建立重点工》程项目?跟踪:服务制度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由财政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查
! : 初步验收合格】的应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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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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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晋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市政发(—1,997?)11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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