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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 ,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市政发(】20:08)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    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中央、省属、市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 第三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骨干工】程项:目;  !   (二)能【。够带动行业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创品牌有】益,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 , ,。  (三)科技创新!。。工艺先?进能够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  (四)》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关联影响重!大的项目《 《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每年确定一次—。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 , ? 第六条 确定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 :     (【一):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文件; !    》 (三)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 ? 第七条 在我市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列为市重点》工程:项目 《 第八条【 凡被?确定为重点》工程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 《。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我市境内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与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 , ? 第十一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 第十二》条 根据重点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安排投资!计划时首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所需资金【 第【十,四条 为重》点工程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按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 — 第十六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第十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重《点工程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在,每月5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重点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 【 第十八条 重【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 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奖—。惩制度?。年终:对完成年度目标好的!项目法人及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年度目标—的项目法《人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浪费、》重大事故和违法【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法人、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相:关,部门:要建立重点工—程项目跟《踪服务制度》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 , 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由财政?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查 《 》    初步—验收合格的应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晋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市政发(1997)!1,15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