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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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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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 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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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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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中央、省属、—市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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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 (《。一)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骨干工程项目;【
— (二)能】够带动行业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创?品牌有益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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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科技:创新工艺先进能够】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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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关联影响重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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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每年确定一》次,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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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确定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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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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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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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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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我市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列为—市重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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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被确《定为重点工程—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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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我:市境:内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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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与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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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
第十二】条 根?据重点?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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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安排投资计划—时首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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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为重点《工程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按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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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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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重点工!程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在每月5【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重点—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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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重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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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奖惩制度年终对完!成年度目标好—的项目法《人及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年度—目标:。的项目法人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浪费、重大事故和】违法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法人、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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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相】关部门要建》立重点工程》。项目跟?踪服务?制度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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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由财政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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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步验收合】格的应?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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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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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晋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市政发(1】。。997?),11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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