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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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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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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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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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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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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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中央、省属、】市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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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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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骨干》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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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够带:动行:业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创品牌》有益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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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科《技,创新工艺先进—能够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 (四)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关联影响重大的】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每《年确定一次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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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确定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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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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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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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我市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列为】市重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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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被确定为重【点工程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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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我市境内【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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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与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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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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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根据重点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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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安?排,投资计划时首—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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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为重点工程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按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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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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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重点工—程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在每月?5,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重点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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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重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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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奖惩制】度年终对《完成年度目》标好的项目法—人及: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年度目》标的项目《。法人: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浪费、》重,大事故和违法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法人、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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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相?关部门要建立重点工!程项目跟《踪服务?制,度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由财政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查
【。 初步—验收合格的应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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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晋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市政发(《。1,9,97)11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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