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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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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办〔】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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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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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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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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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晋政【办发:[2001]—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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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以?及,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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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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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主权外债投—。资,、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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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四)上—级和本级《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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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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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稽察—。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稽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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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项《目,稽察机构负责组织】。稽察并指导》全,市稽察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地区的稽察机构!开展项?目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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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稽察】机构的人员由国家公!务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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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稽察机构履》行,职,责,的经费?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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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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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稽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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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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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稽察人》员进行稽察时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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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对稽察工作】应给予协《助
第】十四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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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稽察机构可以对【下列单位《进行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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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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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以及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有关】业务中介《。代理机构;》
— (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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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稽察—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投资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建设环境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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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稽察机?构,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业绩和参!建,单位的信《誉,。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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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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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稽察人员有权【。进入与项《目建设?相关场所以及对【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列席与稽察事】项相关的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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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稽【。察人员可以向财政】、土地、环保、审计!。、税务、工商—、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一条! 稽察人员应—当听取被稽察项目】有关人员的》意见以及对相关问】题的:陈述和申辩
】。
?第二十二条 稽【察机构有权对—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稽察机构
】
第二十【三条 稽察人员发现!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稽察机构报告—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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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稽察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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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稽察机构应当就项】目,建设中有关问题【以及项目绩效—问题向上级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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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稽察!人员对?稽察事实《。和稽察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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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稽察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稽》察计划在《开展稽察前应—制定稽察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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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稽《察机构稽《察前一般应当通知】。被稽:察单位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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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稽察?。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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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察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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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 (《一)听取项目建设】的情况介《绍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
】
】 (:二,),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
】 (三)根据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可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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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价项目建》设成效、管理情况】和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意见》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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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稽察人员应当及【时记:录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者重要事【实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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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稽,察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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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稽察结束!后应当?与被稽察单位—。及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第【三,十三条 稽》察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级稽:察机构提交项目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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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稽察:结果采?用,印发稽察报告或【者稽察意见、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通报等文件【形式:通知项目管》理的有关地方和【部门并抄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前条?。所述文件的要求进行!整改稽察机构应当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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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稽》察结束?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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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给项目】建设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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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有】关管理部门》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给项目?建,设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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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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