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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 晋—市政办〔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  》   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晋—政,办发[20》01]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以】及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包!。括   !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主权外债投资、】援助:资,金的项目; —  —  : (三)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四)上级和本—级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项目!。; ?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稽察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稽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项】目稽:察机构负责组织【稽察并指导》全市稽察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地:区的稽察机构开【展项目稽察》 —第,。七条 稽察机—构的人员由》国家公务员担—任, 》 第八条 稽察【机构履行职》责的经?。费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 《 第九条《 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第十【条 稽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十二条 稽察人!员进行稽《察,时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对》稽察工作《应给予协助 ! 第?十四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 第十五条! ,。稽察机构可以对下列!单位进行稽察 【  —   (一)项【目建设单位;— 《 :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以及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有关业【务中介代理机构【; 》   《  :(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 《。 第》。十六条 稽察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投资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建设】环境:。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评:。价 — ,。第十七条 稽察机构!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业绩和参!建单位的信誉—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第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 第十【九条 稽察人员有】权,进入与项目建设【相关场所以及对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列席与稽《察事项?相关的?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 第二十!条 稽?察人员可以向财政】、土地、环》保、审?计、税务、工商【、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一条 稽!察人员应当听取【。被,稽察项目有关人员】的意见以及》对相关问题》的陈述和申辩 【。 第二【十二条 稽》察机构有《权对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稽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 《稽察人?员发现?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稽察机构报】告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稽察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 ?。 ? 第二十五条— 稽察机构》应当就项《目建设中有关问【题以及项目绩效问】题向上?级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二十六条 稽!察人员?对,稽,。察事:实和稽?察报告负责 ! :第二十七条 稽察】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稽察计—划在开展稽察前应】制定稽察实施—方案 《 第》二,十八条 稽察机构稽!察前一般《应当:通,知被:稽察单?位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告知 【。 ?第二十九条 —稽察: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 — 《    稽察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审核 《 第三十】条 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 ?  ?   ?(一)听取项目【建设的情况介绍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 》     (—二)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 , :     (—三)根据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可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    》 (四?)评价项目建设成】效、管理《情况和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意见和政【策建:议 — 第三十一条 稽察!人员应当《。及时:记录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者重—。要事实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 第:三十二条 稽察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 现场稽察结束【后,应当与被稽察单位及!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 第三十三!条 稽察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级稽察—机,构提交项《目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 第三十四条— ,稽察结果采用—印发稽察报告—或者稽察意见—、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通报等文—件形式?通知项目《管理的有关地方和】部门并抄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 ! 第《。三十五条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前》条所述文《件的要求进》行整改稽察机—构,应当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 第三十六条! ,稽察结束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档案《 ?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给项】目建设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 : :第三十八条》 有关管理部门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给项》目建设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