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住房】建设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
【第九条? 政府集中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质量要求【、供:应价格以及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将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具购房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见购:房通:知,预售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成本监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审核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家庭资产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资产标准
!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夫妻》离异满3年的—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独身者
】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引进人才烈!军属: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腾退承租当地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 : ,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
,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部分【;
(】。三)经营性收入【;,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
《。。 (:五)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分红及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
第:十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
【 , , , (一)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 :(,二)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
:。 ?(三)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工【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 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申购家!庭在: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处置私?有住房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其他债?权、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审核机构】调查:评估确定家庭资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 ,(二)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校对无误后退还【原件复印《件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委会【(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五)符合本办法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六)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随?表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材料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张榜公?示7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 《(三:),。复审:、公示和《建档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审《核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类排《序轮:候方式供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参与分类轮候—)按照家《庭收入水平、—申请人?年龄、?住房:困难程度、家庭成员!数,量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 分类排【。。。。序及摇号《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摇号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监察【部门:、公证?部门、申《购人代表和新—闻媒体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摇号确定的!申,。请家庭统一发放晋】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准—通知:书):列入选?房范围并向社会公】。告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下—年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排序轮》。候,时优先?
第二十五—条 选房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凭核准通—知书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适当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三【种供应方式》一是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供应“!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让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部:分购买、部》分租赁方式》享受保障三是供应“!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让无—力购: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方式!享受保障
【 ?“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产?权比例?及,供应对象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租赁型”822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保家《庭住:房供应数量不超【过当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的1%申请家庭】。数,量超过供应数—量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此类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先,行垫支?申,请家庭?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后—再将资?金回笼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五章 退出机制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条 》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其核准【通知书作废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后上》市交易转让必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向政—府交纳规定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
: (一)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回购—
《。。 回?购价格由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收购资金】由当地政府先行垫支!售后回笼资金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建《筑面:积和套数依据—持有核准通》知书的?。数量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土地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建设市【区范:。围内: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购—房人转?让、出租、交换、抵!。押等行?为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2日:发布:的,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0【5〕1?4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