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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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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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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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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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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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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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住房建》设,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
第九条【 政府集《中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质量要求、供】应价格以《及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将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具:。购房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见购房通知!预售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成本监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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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审《核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家,庭资产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资《产,标准
—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夫妻离异满3年的】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独身者
!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引!进人才烈《军属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腾退承租当地—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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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性收入;《
》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分》红及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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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 (二)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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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
《 :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工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关工作
】 第十八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 , 申购《家庭:在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处置:。。私有住房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其他债》权、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审《核机构调查评估确】。定家庭资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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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校】对无误后退还原【件复印件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 ,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委会(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 : ,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五)符合】本办法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申请人》应随表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材料—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张榜《公示7?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复审、《公示和?建档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审核: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类排序轮候!。方,式供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参与分类轮—候)按照《家庭收入水平、【申请人年龄、住房】困难程度、家庭成员!。数量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 分类排序及摇】号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摇【号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监察部—门、公证部》门、:申购人代《。表和新?闻媒体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摇号确定的申请家!庭统一发放》晋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准《通知书?)列入选房范围【并向社?会公告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下年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排》序轮:候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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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选房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凭核准通—知书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适当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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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三种》供应方式一是—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供应“】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让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部分购买、】部分租?赁方:式享受保障三是供】应“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让无力购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方式享受保障
! “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产权比?例及供?应对象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租赁型”822【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保家庭—。住房供?应数量不超过—当,。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的1%》申,请家庭数量超过供】应,数量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此类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先行垫支!申请家庭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后再将资—金回笼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条】 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其核准【通知书作废》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后上市交易转让必!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向政府交纳规—定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
《 , (一》)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回购
! : 回:购价格由《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收》购资金由当地政【。府先:。行,垫支售后回笼—资金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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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建筑面积【。和套数依《据持:有核:准通知?书,的数:量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土地】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三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建设市区范!围内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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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购房人转让、出【租、交换、抵押等行!为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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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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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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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2《日发布?的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0,5〕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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