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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住】房建设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 第九【条 政府集中—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质量要】求、供应价格以及】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等事项 》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将,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具购房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见】购房通知预售—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十三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成本监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审》核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家庭资产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资产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夫妻离异满3年的】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独身者    】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引进人《才烈军属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腾退承租当地】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   ?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部分;—     —(,。三)经营《性收入;  【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 ,    《(五)?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分红》及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   【  (一)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   ?  (二)》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     (三)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 : ,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工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关!工,作 : 第十八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   ? 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   申购》家庭在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处置私有住》房行为 《。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其他债权、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审核机构调查!评估确定《家庭资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    (一)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校对无误后退还!原件复印件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委会(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符合:本办法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六)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申请《人应随表《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材料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张榜》公示7?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   (三)复【审、公示和》建档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    《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审核》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类排序轮候!方式供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参!与分类轮候)按【照家庭收入水平、】申请人?年龄、住房》困,。难程度、家》庭成:员数量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 分类排序及摇号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 第二?十三条 摇》号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监察】部门、?。公证部门、》。申购人?代表和新《闻媒:体监督下进行 【 第二?十四:条 摇?号确定的申》请家庭统一发—放晋: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准通知】书):列入选房范围并向】社会公告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下年—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排序《轮,候时:优先 第二十【五条 选房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凭核【准通知书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适当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三?种供应?方式一是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供应“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让》。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部分购买、部【分租赁方式享受【保障:三是供应“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让,无力购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方式享】受保障  —   “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产?权比例及供应对【。象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租赁型”8【22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保家:庭,住房供应数》量不超过当》。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的1》%申请家庭数量【超过供?。应数量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此类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先行垫支申请!家,庭,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后再将—资金回笼《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条: 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其核准通知书【作废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后上:市,交易转让必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向政府交纳【规定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   》 , (一)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回购】 ,。     回购价】格由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收购资金由【当地政府《。先行垫支售》后回笼资金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建!筑面:积和套数依据持有】核准通知《书的数量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土《地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三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建设市区—范围内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购:房人:转让、?出租、?交换、抵押等行为】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2?日,发布的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05〕1—。4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