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住房建设管理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 — 第九?。条 :。政府集?中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质量要求—、供应价格以及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将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具购【房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见》购房通知预》售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十三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成本:监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 ,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审核【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家庭资?产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资产标准》   《。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夫妻离异满3年的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独身者   !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引进人!才烈军属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腾退承租当】地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  :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部分;  —   (三)经营】性收入; 》。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  (五《),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分红及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 ,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     (一)!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   (二》),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    (三—)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    !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工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    《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   ? 申购家庭在—。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处置—私有住房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其他债权、!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审核机构调查评!估确定家《庭,资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     (一)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     (二)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校对无误!后退还原件复印件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委会(】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五):符合:本办法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申请人应随】表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材料》 :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张榜公示7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 ,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 (三)复审、公】示和建档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审核!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类《排序轮候《方,式供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参与分《类轮候)按照家庭】收,入水:平、申请人》年龄、住房困难程】度、家庭成员数量】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 分类排序及摇号】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摇号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监察部】门、:公证部?门、申购人代表【和新闻?媒体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摇?号确定的申》。请家庭统《一发放晋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准通知书—)列:入选:房范:围并向社会公告【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下年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排序轮候时优先【 , 第二十五条 【选房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凭,核准通知《书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适当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三种供应方!式一是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供应】“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让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部分购买、部分租赁!方式享受保障三【是供应“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让无力】购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方式享受保障 【     “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产权比!例及供应对象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租赁》型”822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保家【庭住房?供应:数量:不超过当《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的1%申请家庭数】量,超过供应数量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此】类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先—行垫支?申请家庭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后!再将资金回笼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五章 退—出机制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条— 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其核—准通知书《作废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后上市交》易转让必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向,政府交纳规定—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  ?   (一)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回购  【   回《购价格?。由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收购资金由当地】政府先?行垫支售《后回笼?资金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建筑面《积和套数依据持【有核准通知书的【数量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土,地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三《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建设市区—范围内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购房人转让—、出租?、交换、抵押等行】为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2日发布的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0《5〕:14: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