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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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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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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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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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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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住房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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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
第?九条 ?政,府,集中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质量要求【、供应价格》以及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将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具购房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见购房通知预【售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十三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成本监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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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
: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审核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家庭资产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资产标准》
?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夫妻【离异满?3年的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独】身者
【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引:进人才烈军属—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腾退承租当地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部分【;
:
《 (三?。),经营性收入;
!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分红及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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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 (二)【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 (三)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
》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工】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
《 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 申购—家庭在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处置私有住房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其他债权、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审核机构调【查评估确定家庭资】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 (一)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
(—二):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校对无误后退【还原件复印件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委会(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五)符合《本办法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六)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申请人》应随表?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材料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张榜公示】。7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 (三)复【审,、公示?和建档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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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审核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类!排序轮候方式供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参与分类—轮候)按照家—庭,收入水平、申—请人年龄、住房【困难:程,度、:家庭成员数》量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分类】排序及摇号》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摇【号,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监察部门《。、公证部门、申购】人代:表和新闻媒体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摇号确定的申—请家庭统一发放晋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准通知书!),列入选房范》围并向?社会公告《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下年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排序轮候时优先!
第二十五—条 :选房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凭核准通知书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适—当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三种供应方【式一是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供应“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让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部分《购买、?部分租?赁方式享受保障【。三是供应“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让!无,力购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方式享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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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产》权比例及供应对象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租《赁型”822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保家】庭住:房,供,应数量不超过当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的1%申请】家庭数量超过供应数!量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此类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先行垫支申请!家庭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后再《将资金回笼》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五,章 :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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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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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其核准【通知书?作废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后上市交—易转让必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向政府交—纳规定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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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
】 《(一)?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回购
! 回购价《格由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收购资金—由当地政府先行【垫支售后回笼—资金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建!筑面:积和套?数依据持有核—准,通知书的数量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土地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建—设市区范围内—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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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购房人转】让、出租、交换【、抵押等行为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
【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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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2日?发布的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05〕】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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