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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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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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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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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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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住房建【设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
第?九条 政《府集中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质《量,要求:、供应价格以及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将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具购房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见—购房通知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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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成本监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审核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家庭资产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资产标准!
《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夫?妻离异满3》年的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独身者
!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引进人!才烈军属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腾退承租当地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 ,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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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营,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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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分红!及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 :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
【
《 (一)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二)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三)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工】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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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 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 申购》家庭:在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处【置私有住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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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其他债权、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审核机构调!查评估确定》家庭资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 (一?)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 : (二)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校:对无误后退》还原件复印》。件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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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委会(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符合本办【法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六)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随表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材!料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张榜?。公示7?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 (三)复】审、公示《。和建档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
,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审核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类排序轮—候方式供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参与分》类轮候)按照家【庭收入水平、申请人!。年龄、住房困难程度!、家庭成员》数,量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分类排序及摇—号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摇号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监察部门、【。公证部门、申—购人代?表和新闻《媒体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摇号—确定的申请家庭【统,一发放晋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准通《知书)列入选房范】围并向社会公告【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下年【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排序【轮候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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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选?房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凭核准通知书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适当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三【种供应方式一是【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供应“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让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部分购买、部】分租赁方式享—受保障?三是供应“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让无力购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方—式享受保障》
“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产权比例及供—应对象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租赁型”8!22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保家庭住—。房供:应数量不超过当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的1—%申请家庭数量【超,过供应?数量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此类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先行垫支申请家庭】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后再将》资金回笼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条 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其核准通知【书作废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后上—市,交,易,转让必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向政府交纳规—定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
》。
? (一《)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回购
! ,。 回《购价格由《。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收购资金由当地】政府先行《垫支售后回笼—资金
《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建筑面【积和套数《。依据持有核准通知书!的数量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土地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建》设,市区范围内》。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购房》人转让、《出租、交换、抵【押等行?为,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2日发【布的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05〕】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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