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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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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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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住房建设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
第九条 政府!集中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质量要求、》供应价格以及—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将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具购房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见购房通知预售!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成本监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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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审核: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家庭资产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资》产标准
《
《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夫妻离异满3年】的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独身?者
?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引进人才【烈军属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腾退承租当地】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部分;
! : (三)经》营性收?入;
》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 , (五)—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分红及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
!(一)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
(二)】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
《 (三?)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工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关工?。作
《 第十八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
《 ,申购家庭在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处置私有住房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其他债权、!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审核【机构调查评估确定家!庭资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校对【无误后?退还原件复》印,件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委会(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 (五?)符合本办法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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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随表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材料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张榜公【示7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复?审、公示《和建档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审!核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类排》序轮候?方式供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参与分《类轮候)按》照,家庭收入水平、【申请人年《。龄,、住房?困难程度《、家庭成《员数:量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 分类排序】及摇号?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摇号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监察部门—、公证部门》、申购人代表和新闻!媒,体,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摇号确定的【。申请家庭统》一,发放晋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准通知?书)列入选房—范围:并向社?会,。公告: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下年: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排序轮候时优!先,
第二《十,五条 选《房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凭核:准通知?书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适当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三种?供应方式一是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供应《“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让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部分购买!。、部:分租赁方《式,享受保障三》是供应“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让无力】购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方式享受保—。障,
? “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产《权比例及供应对象】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租赁型”】822?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保家庭》住房供应数量—不超过当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的1%申请【家庭数量超过供应】数量: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此类》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先行?垫支申?请家庭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后再!。将资金?回笼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五?章 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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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条 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其核准通《知书作废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后【上市:交易转让必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向政:府交纳规定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
:
, ? (一)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回购
《
, 回购价格由!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收购?资金由当地》政,府先行垫支售后【回笼资金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建筑面》积和套数依据持【有,。核准通?知书的数量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土地: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建—设市区?范围内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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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购房人转让、出租、!交换、抵押等行【为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2!日发布的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05【〕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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