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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住房建设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 第九条 政】府集中?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质量要】求、供?应价格以及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将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具购—房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见购房通》知预售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成》本监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审核【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家?庭,资产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资产标!准    —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夫妻离异满3!年的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独身者   】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引进人才烈!军属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腾退:承租当地《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部分;》     —(三)经营》性,收入;  —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    (》五)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分红及【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 :     (—一):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     (二【)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  (三)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 《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工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关工作 】 ?第,十八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     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 ,  申购《。家庭在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处置私有住房【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其他债权、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审核机构调查评!估确定家庭资—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  (?二)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校对无误—后退还原件》复印件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 ,。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委会(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五《)符合本办法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六)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申请人应!随表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材料 —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张榜公示【7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复?审、公示和建档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审核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类排序轮候方】式供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参与分类轮候】)按:照,家庭收?入水:平、申请人年龄【、,住,房困难?程度、家《庭,成员数量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分【类,排序:及摇号?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摇号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监察部门、公!证部门、申购—人代表和新闻媒体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摇:号确定的申请家【庭统一发《放晋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准】通知书)列入选房】范围:并向社会公告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下年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排序轮候【时优先? 第二十五—条 选房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凭核》准通知书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适当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三种供应方式一】是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供应《“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让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部分购买、】部分租赁方式享受保!障,三是供应“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让无力购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方式享》受保障    】 ,“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产权比例及供应【。对象: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租赁型【”822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保:家庭住房供应数量不!超过当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的1%申【。请家庭?数量超?过供应数量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此类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先行垫支申请家】庭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后再将资金【回笼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条 :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其核准通知书作废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后上市交【易转让必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向政府交纳规定【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     (一)!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回购 》    《。回购价?格由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收购资金由】当地政?。。府先行垫支》售后回?笼资金 《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建筑面积和套—数依据持有核—准通知书《的数量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土地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三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建设市区—。范围内?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购房!。人转让、出租、【交换、抵《押等行为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2日发布】的,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05?〕14?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