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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公示及《申请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 ,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其中一人家!庭15?平方米二人家庭30!平方米三人家庭4】5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含四人?)50平方米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与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
—
第三章 》保障资金
》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
—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 (《三)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八)其!他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收购、改《建、新建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 房屋建设
—。
第:十条 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
—(二)改造和修【缮一:批直管公房》。作,为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二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享受规定优惠】政策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夫妻离异满!3年的单《亲家庭
】 (:三)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实物配】租需是?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无房家《庭,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
!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
《。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十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 ,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部分》;
(】三,),经营:性收入;《
,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
(五)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分红及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
【。 ?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工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关—工作:
,
第十八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城,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晋—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 , (二)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委会(—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 (四)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证明;
》 (五)其】他证明材料
】 相关》证件原件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校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采:取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在,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后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随表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证件和资料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天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
【 (三)审核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 (四)公》示、建档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诉
— 有关部》门,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与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签!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建设主】管,。部门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办理《银,行专户保障对象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货币补贴的做】到应:保尽保?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由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房源—
: 《(二)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通过摇号方式排!序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确定当年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
? (三)申】请家庭按排序选择】住,房选房时盲人、【下肢残疾者、老人可!优先:选购:。低层住房
】 (四)建—设主管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开具入住通!知书保障对象持入】住通:知,书到房屋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物配租的【家庭排序《摇号基本步骤
!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纪律、排序》人名单、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及计算机!摇号规?则;
【 (二)《由工作?人员:随机摇出排》号顺序?;
【(三)公证部门【对,整个:摇号过程和结果【予以公证;》
,
: , (四)》。摇号确定的顺—序及配租对象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第二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租赁期满应当!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五)房屋维修责!任承租?人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四月】主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人、住房、人口】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将审!核情况张榜公布并】将结果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的《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 (三)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第三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晋:市政发〔200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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