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管理办法 建标库

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提高施工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形成的安全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安全资料审查并结合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对该项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评定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竣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均已拆除完毕。

   (二)有施工单位提供的完整的建筑安全技术资料。

   (三)有监理单位提供的完整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申请表。

   (二)工程基础、主体、结顶、装饰四个阶段,项目部及项目监理部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自行评价的安全检查评分表。

第七条  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安监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建筑安全技术资料和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资料的审查,对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  对安全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安监机构应结合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该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分为优良、合格、较差三个等级。

第十条  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的工程,其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等级为优良:

   (一)自工程开工至竣工未发生安全事故;

   (二)安全资料齐全,能真实地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三)工程基础、主体、结顶、装修四阶段安全生产状况,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价均达到优良;

   (四)未发生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主管部门处罚(处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其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等级为较差: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2人次以上的(含2人次);

   (三)安全资料内容虚假,严重失实的;

   (四)工程基础、主体、封顶、装修四阶段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主管部门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处理达到2次的。

第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为较差的工程项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予以通报。安监机构应把该企业和项目经理以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做为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申请返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总监、安全监理人员相关证书时,必须提交当地安监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申请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