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13-2007 建标库

9  信息管理系统

9.0.1  信息管理系统可由基础数据层、专题数据层、规划层、文件管理层组成:

    1  基础数据层,包括地理信息数据及与系统有关的共用基础数据库;

    2  专题数据层,包括编制本规划用到的各专题数据库;

    3  规划层,包括规划图件、规划文本说明等;

    4  文件管理层,包括文件查询、输入、输出、帮助等管理;

    5  有条件时可在系统的层次结构中建立辅助分析与决策层,支持专题中的数值模拟或辅助对策。

9.0.2  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显示各种图件的图形信息,图形要素的空间位置,以及不同图层的组合显示;

    2  图形查询、属性查询和属性与图形相结合的交互查询;

    3  在图形上添加或删除空间信息,局部更新,对图形对应的数据进行修改;

    4  图形叠加、窗口裁剪、专题提取;

    5  可按用户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统计方式,并输出报表和图表;

    6  可根据用户需要输出各种基础地理图、专题地图和综合图,也可将当前图形区内或查询结果的属性数据列表输出。

9.0.3  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便于使用的技术说明和维护管理文件,有条件时对数据信息申报和更新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9.0.4  系统的配置和开发应满足抗震防灾规划实施和管理要求。

9.0.5  基础数据层可包括:

    1  数据分类:

        1)地理信息数据;

        2)法规文档数据;

        3)有条件时可包括多媒体数据。

    2  数据编码:

        1)基础图件的分层可采用原提供图件的分层;

        2)基础数据可依据原提供数据的分类编码。也可根据分类编码通用原则,用十进制数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