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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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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经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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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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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产生、收集、中转】、运输、《倾,倒、利用、回填、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 根—据本:市建成区《的实际情《况按下列《划定的市内交通【。道路范围实》施,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
】 河》。东区从云龙大桥【桥头大转盘至西【江一、二《、三路、桂》江一、二路、—。桂林路?至钱鉴路桂江二【桥东岸大转盘—、白云路、》阜民路、云盖路【、石鼓路;包—括大中?路、和平路、—。民,主路、?南环路、东中路【、东正路、》文化路、建设路、】北环:路,、桂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中山路!。、大东上、》下路、大同路、【冰泉东、西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 —河西区从《西堤一、《二、三路、西江【大桥北岸大转盘至红!岭路、德润路、【新兴一、二、三【路、西环路、枣【冲,路,。、富民?一、二、三路至【仙风山大转盘、桂】江二:桥桥头至富民防【洪堤堤后路、鸳江】路;包括工》厂一、二路、新华】路、日化路、—奥奇丽路《、蝶山一《、二路、龙骨路【、上、下三云路、大!学路、文澜路、步】埠路、太和》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 随着本市建!成区的发展需—重大调整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划,定范围?的由市政《管,理局:重,新划定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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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增《挂“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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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与规《划、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同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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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政管理局应当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城市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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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由市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选址、申】报其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 —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和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等机!械和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第九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向市:政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并提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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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需用弃土回填的单!。位应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施工工地回填弃!土地:形图和计划用量报表!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 (二)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
第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应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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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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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在,进出:口处配?置洗车设备做到【专人清洗净车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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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不得在围场》以外: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期间应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及时清除—污染并采取》。。喷水等措施防止粉】尘扬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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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按!指定的场点进行消】纳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和,消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遗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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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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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居民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到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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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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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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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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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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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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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涉及!建设与?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环保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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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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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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