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 经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产生【、收集?、中转?。、运输、倾倒、利用!、回填、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 ,     根据【本市建成区的—实际:情况:按下列划定的—。市内交通道》路范围实施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 》     河东区】从云龙大桥桥头【大转盘至西》江一、二《、三路、桂江一【、二路、桂》林路至钱《。鉴路桂江二》桥东岸大转盘、白云!路、阜民路、云【盖路:、石鼓路;包括大】中路、和平路、【民主路、南环路【、东中路、》东正路、文》。化路、建设路、北环!路、桂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中山路—、大东上、下—路、大同路》、冰泉?东、:西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 :     》河,西区从西堤一—、二、三路》、西江大桥北岸大】转盘至红岭路、德润!路、新兴一、二、三!路、西?环路、枣冲路、富民!一、:二、三路至仙风山大!。转盘、?桂江二?桥桥头?至富:民防洪?堤堤:后路、鸳《江路;包《括工:厂一、二路、新【。华路、?日化路、奥奇丽路、!蝶山一、《二路、?。。龙骨路、《上、下三云》路、大?学路、?文澜路、步埠路【、太和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 随着本市建—成,。区,的发展需重大调整】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划定范》围,的由市政管理局重新!划定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四条 !。市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增挂“】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 【     市—建设与规划、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同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第六条 》。市,政管理局应当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城市建筑垃圾 】 : ?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由《市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选址、申报—其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     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和》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等机械和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第九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向市政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并提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 , 第十条! 需用弃《土,回填的单《位应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施:工工地回填弃土地】形图和计划用量【报表 《 《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二)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 第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应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 《 第十三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在《进出口处配置洗车设!备做到专人清洗【。净车出场 !。 ? 第十四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不得!在,围场以外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期间应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及:时清除污染并—采取喷水等措施【防止粉尘扬散 ! 《 第十五》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按指定的《场点进行消纳—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和消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遗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 : 第十七条 】居,民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到—指定地点《 》 第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 第十九【。条 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处置 》 《 第二十条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涉及建设与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环,保,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