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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经,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 》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产生、?收,集、中?转,、运:输、倾倒、利—用、回填、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  》   根据本市【建成区的实际情【况按:。下列划定《的市内交《通道路?范围实施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 【     】河东区从云龙大【桥桥头?大转盘至西江一【、二:、三路、桂江一、】二路、桂《。林路至?钱鉴路桂江二桥【东岸大转盘、白【云,路、阜民路、—。云盖路、《石鼓路?;包括大中路—、和平路、民—主路:、南环路、东—中路、?。东正路、文化路【、建设?路、北环路、—桂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中?山路:、大:东上、下路、—大同路、冰泉东、】西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 《 ,   河西区从西堤!一、二、《三路、西江大桥北】岸大转盘《至红岭路《、,德润路、新兴—一、二、三路、【西环路、枣冲路【、富民一、二、三】路至仙风山大转盘】。、,桂江二?桥桥头至富民防【。洪堤堤后路、鸳江路!;,包括工厂《一、:二路、新华路、日】化路、奥奇丽路、蝶!山一、二路、龙【。骨路、上、下三云】路、大学路、文澜】路、步?埠路、太和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     【随着本市建成区的】发展需重《大调整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划定范围的】由市政管理局重新】划定: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四条 市】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增挂“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 》   《 , 市建?设与规划、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同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 第六?条 市政管理局【应,当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城!市建筑?垃圾 《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由?市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选址、申—。报其: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   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和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等,机械:和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 第九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向:市政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并提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 【 ,第十条 需用弃土回!填的单位《应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施工工【地回:填弃土地形图和【。计划:用量报表 【 :。 : ,。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 (二)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 第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应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 ,。 第十三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在进出口!。。处配置?。洗车设备做》到专人?清洗净车出场— ? : 第十四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不?得在围场以外—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期间应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及时清除】污染并采取喷—水等:措施防止粉尘扬散】 !第十五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按指定的场点进行消!纳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和消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遗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 :。 第十】七条 ?居民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到—指定:地点 【 《第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 《 第《十九条 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处置 】 第二十】。条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涉》及建设与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环》保,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