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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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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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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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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产生、收《集、:中转、运输、倾【倒,、利用、《回填、?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
— 根?。据本市建成区的实际!情况按下列划定的】市内交?通道:路,。范围实?施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
】 河东区从云龙大桥!桥头大转《盘至西江一、二、】三路、桂江》一、二路、》桂林:路至钱鉴《路桂江?二桥东岸大转—盘、白云路、阜【。民,路、云盖《路、石鼓路;—。包括:大中路、和平—。路、民主路》、南:环路、东中路、东正!路、文化路、建设路!、北环路、桂—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中】。山路:、大东?上、下?路、大同《路、冰泉东、西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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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西区从西堤一、!二、三?路,、西江大桥北岸大】转盘:至红岭路、德润路】、新兴一、》。。二、三路、》西环路?、枣冲路《、,富民一、二、三路】。至仙风山大转盘、】桂江二桥桥头至富民!防洪堤堤后路、鸳江!路;包括工厂一、】。。二路、新华》路、日化路、奥奇】丽路、蝶山一、【二路、龙骨路、上】、下三云路、大学】。路,、,文,澜路、步埠路、太和!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 》 随着本《。市建成?区的发展需重大调整!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划定范围的由—市政:管理局重新划—定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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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增挂“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 !
市建设!与规划、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同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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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政—管理局应当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城市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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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由市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选址、申报其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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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 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和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等机械《和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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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向市政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并提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
第十条】 需用?弃土回填的单—位,应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施工工地》回填弃土地形图和】计划用量《。报表
!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二)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 第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应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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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在进出口处》配置洗车设备做到】专人清洗净车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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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不得在》围场以外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期间应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及时清除污染—。并采:取喷水?等,措施:防止粉尘《扬,散
】 第十五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按指定《的场点进《行消纳?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和》消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遗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
《 第十七条 —居民: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到指定地点
!。
【第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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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处置】
】 第二?十条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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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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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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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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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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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涉》。及建:。设,与,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环:保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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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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