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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经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八月【九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产》生,。。、收集?、中转、运》输,、倾倒?、利用、回》填、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  ? ,  根据本市—建,成区的实际情况【按下列划定》的市内交《通道路范《围实施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 【   《 , 河东区从》云龙大桥桥头大转盘!至,西江一、二、三路】、桂江一、》二,路、桂林路至钱【鉴路桂?江二桥东岸大—转盘、白云路、阜民!路、云盖路、—石鼓:路,。;包:括大:。中路、?和平路、民》主路、南环路、东中!路、:东正路、文》化路、建设》路、:北环:路、桂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中山路、】大东上、《下路、大同路—、冰泉?东、西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 ,    河西—区从:。西堤一、二、三路】、西江大桥北—岸大转盘至》红岭:路,、德润路、新兴【一、二、三路、西】环路:、枣冲路、》富民一、二、三路】至仙风山大转盘、桂!江二桥桥《头至富民防洪堤堤】后路、鸳江路—;包括工厂一—、,。二路:、新:华路、日化路、奥奇!丽路、蝶《山一、?二路、龙骨路、【上、下?三云路、大学路、文!澜路、步埠路、太】和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  《 ,  随着本市建成】区的发?展需:重大调?整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划定范围的由市政】管理局重新划定【。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四条 市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增挂“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 》     市建设】与,规划、?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同【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市》政管理局应当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城市建筑《垃圾 —。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由市!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选址、申报其【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  :   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和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等机械】和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第九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向市政》。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并提【。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 》 第:十条 需用弃土回】。填的单位应》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施工》工地回填弃》土地形图《和计划用量》报表 】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   ?(二)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 【 第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应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 第十三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在进出口处配!置洗车设备做到【专,。人清洗净车出场【。 : 第十!。四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不得在围】场以外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期间应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及时清除污染并采!取喷水等措施防【止粉尘扬散》 ? 第十】五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按指定的场》点进行?消纳: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和?消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遗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 》 第十七条 居!民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到指定地点 】 , 第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 , 》 , ,第十九条《 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处置! 【 第二《十条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涉及建设与!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环》保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